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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 土地被征收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时间:2022-11-26 15: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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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 土地被征收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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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辑(总第56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申60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受让方是否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本案中,马礼作为案涉2.0亩土地的原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在《春光九组土地分摊花名表》上签名、捺印,将案涉土地用益物权转让给严仁,该转让行为已经发包方春光村村委会同意并进行了备案登记。虽然当事人未对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变更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效力性要件,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受让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案涉2.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已发生了变更,马礼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已结束,而严仁与发包方形成了新的承包关系,合法取得了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严仁作为案涉土地新的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相应的权益,包括承包土地被征收后取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益。因此,马礼认为案涉2.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变更登记至严仁名下,且其中1.2亩一直由自己耕种,严仁未取得该1.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1.2亩土地的补偿费应由自己享有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申216号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受让方是否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该物权变动未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作为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处分该项权利,包括转让该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郝书明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土地转让给被申请人郝书明进行农业生产,郝书明支付了相应费用,小奇村委也未明示反对申请人将承包地转让给郝书明,郝书明作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针对发包人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承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均不成立,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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