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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题无法概括本文内容

时间:2020-02-11 1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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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这篇文章,主要是对最近的事情所感以及看了几本书之后的感受。

一、为什么我们要比较

达维尔在《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中提到:“在法的问题上并无真理可言,每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与规范是适当的。但是传统并非“老一套”的同义语,很多改进可以在别人已有的经验中汲取源泉。”

无论是法律还是其他制度,甚至是个人发展,都要按照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也就是所谓的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萨维尼也有云:“法律如语言,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上面的论断都没问题,也与我们进行比较进而学习他人的已有经验并不矛盾。通过比较,学习到他人的经验而改进自身,这一点无可否认,大量的问题被人们从不同的立场出发作出了不同的解答,在不同的角度看着同一对象却看到不同的东西。为了发现我们所没有发现的东西,找出我们所没有看到的层面,我们需要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得知别人如何处理某些问题(从他们的角度)。

二、比较的对象

A、和好的比

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会选跟好的比较,即跟处理某些问题处理的好的比较,或者说其本身更完善的比较。这个点为什么自不必言,但是和更好的比较之后获得的经验并不一定使用于自身,很有可能会产生“排异现象”或者说水土不服。

导致这种现象的明显原因就是:比较的问题大都是“概念”的问题,吸收一种别人的经验并不总是完美适应于自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种现象即自己并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者说改变了自己原有的稳定状态。举个例子,别人家的孩子成绩好是因为一天看2个小时书,而你1天看两个小时书成绩就没跟别人一样好,原因是一些其他的因素你不具备。因此,在我们准备吸收别人已有经验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该经验能否与我们自身的特性进行良性互动,即我们自身能否兼容这种经验。如果不能,我们应该尝试进行修正,再看看修正后的能否被自己兼容。

我所说的好的比,并不是所谓的妄自菲薄,认为别人的都是好的,自己的都是差的,和更好的进行比较,是针对同一现象,同一问题,别人的处理结果为什么会呈现得更好,这需要进行具体比较,也许由于各方面原因的不同,他山之玉并不能很好地处理自己的问题,而是处理得更差,此时就不应该采用这种处理方式。

B、和烂的比

逻辑学称这个为:to quoque

「Avoiding having to engage with criticism by turning it back on the accuser—answering criticism with criticism.」

通过对指责者进行指责,避开正面回应批评——以批评回应批评。

「Literally translating as “you too” this fallacy is commonly employed as an effective red herring because it takes the heat off the accused having to defend themselves and shifts the focus back onto the accuser themselves.」

直译为你也一样,这样的谬误通常被用于有效地转移人们的注意力,因为通过这种做法,需要自我辩护的被指责者可以少受批评,大家的关注反倒回到指责者(批评别人的人)身上去了。或者说,被指责者举了一个比自己还差的例子来抗辩。

举个例子,我们作为学生,自己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自己考的很差,我们很少会说自己比那个考的最差的要好来突出自己优秀,比如自己喜欢的球队A,以1:4的战绩败给了B队,而C队又以0:4败给了B队,我们不会因此就说A队很优秀。这些问题我们都能发现我们不喜欢比烂,为什么到了某些问题上,我们就倾向于比烂呢?

即便是对于指责者本身的比较,一个考了60分的不会去找一个99分的说:“你不也没满分嘛!”60和99本身存在差距,而没达到100是共有的问题,指出一个共有的缺陷来转移重点,这种调转是很荒谬的。

本来我们比较就是为了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不是为了攀比),而你却指出更烂的,或者指出指责者的之前的或现在的错误,言下之意是接受现有的被指出的烂??

我感觉比烂逻辑就是逃避。

三、要注意的内容

我们不应当假设在不同语境下对某些事情的欲求是同质的,采取一贯立场的过程就不是完全平行的,这是我们在比较时一定需要注意的。

参考文献: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萨维尼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达玛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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