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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价值万元玉佩 汉中一男子捡到占为己有!

时间:2020-07-28 12: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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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价值万元玉佩 汉中一男子捡到占为己有!

近日,袁女士在勉县出差就餐时,不慎将价值万元的玉佩掉落,随后调监控发现,疑似被同在该餐厅就餐的中年男子拾走,当场询问可疑男子,对方否认捡到玉佩。因丢失玉佩具有纪念意义,袁女士盼望对方能够归还。

10月13日晚,袁女士和家人在勉县和平路东转盘一海鲜自助餐厅就餐,取餐时不慎将从新疆购买的和田玉佩(袁女士提供票据显示价值1.3万元)掉落,吃完饭准备离开却发现随身佩戴的玉佩丢失。

考虑到取餐时不慎掉落,袁女士赶紧询问前台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描述称看到有一个男子蹲地上捡拾东西。随后调监控发现,在6时21分左右,一名40多岁的男子墩地上捡拾了一个东西,疑似为她的玉佩。

根据监控,袁女士便去询问捡拾玉佩的可疑男子,但对方予以否认并和家人迅速离开了餐厅。由于没有信息,袁女士无法联系对方,后来餐厅查到对方支付方式,经联系某支付平台,某支付平台表示个人隐私不能泄露,只能发消息通知对方,但至今仍未得到对方回复。

“丢失的玉佩是我爱人特意买给我的,从新疆带回来的,具有纪念意义,对方捡过去一半也没多大用,还剩下另一半由我爱人戴着。”袁女士说。

袁女士表示,拾金不昧是中华传统美德,对方况且还带着自己两个小孩,父母是孩子的榜样,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言传身教给孩子树立榜样。

律师说法

属不当得利失主有权要求归还

拾捡男子是否应将玉佩归还失主?10月16日,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敏安对此表示,就餐时不慎将玉佩掉落在餐厅,该玉佩暂时与袁女士脱离了持有与控制的关系,属于遗忘物,如果查实该名男子发现他人遗忘在餐厅的玉佩后,即产生占为己有的目的,并趁餐厅工作人员及他人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其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可追究该男子的法律责任。

常敏安还从民事意义分析说,该男子捡拾他人财产据为己有,其占有行为无合法性,构成不当得利,袁女士可以要求其返还财物。由于手机号码属于个人隐私,非有权单位因办案需要,相关平台不得随意向他人公布。本案中袁女士可以依法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信息,以便于及时联系该男子,早日追回自己的财物。

来源:二三里资讯/编辑:小米/ 审核:周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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