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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陇南一男子微信群辱骂村干部被抓!

时间:2019-11-26 02: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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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陇南一男子微信群辱骂村干部被抓!

来源:陇南康县阳坝镇

原标题:教训!阳坝镇一男子微信群辱骂村干部被抓!

10月12日,阳坝镇二坪村王某某酒后因不满村里将要收取自来水费,在阳坝镇二坪村家中利用康县阳坝镇二坪村微信群多次发送语音及文字信息辱骂村干部,造成不良影响。

获悉此情后,康县公安局阳坝镇派出所依法将王某某传至派出所。经查,王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阳坝镇派出所依法对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王某某当即表示悔过认罚,并将进行公开道歉。

言论自由≠随意言论

人是社会性动物,总会通过别人的观点来确定对他人的看法,因此,随意发表对他人的评论,是需要谨而慎之的。即使在网络世界,也不能随意发表诋毁他人的言论,要对自己说过的每一句话负责任!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散布不当言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健康网络更是法治网络,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需要大家一起营造。所有人都应该引以为戒。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的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监制:李林萍

责任编辑:宁欣欣 编辑: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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