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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看看这10个人 有没有你们认识的?

时间:2021-08-06 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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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看看这10个人 有没有你们认识的?

01

7月19日21时许,郭某平饮酒驾驶陕K4219A号黄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杨业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尚德路路口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滨河新区中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平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238.8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郭某平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郭某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02

6月1日23时许,王某醉酒后驾驶陕K4J592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神木市店塔镇农贸市场出发准备去往店塔镇北站,沿店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店塔镇北站路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店塔中队执勤民警带回检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244.2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03

7月28日23时许,乔某醉酒后驾驶陕KQE616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滨河新区“和谐广场”附近出发,沿杨业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场南路十字路口处时,与群众发生纠纷,由群众报警,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滨河新区中队执勤民警带回检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乔某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246.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乔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04

7月20日22时许,李某堂醉酒后驾驶鲁MN191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四中附近出发准备去往北亚华,由西向东行驶至兴神路英伦官殿东侧时,与同向行驶的刘某利驾驶的陕KX3499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两车受损。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堂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堂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70. 9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李某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李某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05

6月4日22时许,杨某波饮酒驾驶陕AF957E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铧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铧山桥桥东附近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82.1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杨某波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杨某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06

6月20日21 时许,李某清饮酒驾驶陕KF5968号黑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保当镇永丰村附近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保当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清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67. 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李某清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李某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07

7月10日6时许,康某跃醉酒后驾驶陕K9V102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神木镇北亚华出发准备去往高家堡镇,沿神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铂金汉宫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康某跃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63.22MG/1O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康某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康某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08

7月10日16时许,王某醉酒后驾驶陕D9723B号白色“尼桑”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大保当镇出发,准备去往神木市锦界镇三区的家中,沿省道20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神树沟岔路口附近处时,因酒后犯困,在车内睡着,后由他人报警,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家堡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236. 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

09

7月20日21 时许,张某饮酒驾驶陕KOX211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第五中学大门口附近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96.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张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10

6月21日22时许,苏某平饮酒驾驶陕K038B9号黑色“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神木市麟州街十字附近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苏某平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88.0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苏某平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苏某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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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神木交警

编 辑:王娟 |审 核:崔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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