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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商事审判重大疑难问题解答(6)-合同纠纷3

时间:2022-05-31 00: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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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商事审判重大疑难问题解答(6)-合同纠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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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消灭与非违约方的救济

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方式。

其中,履行抗辩权是防御性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据此拒绝自己的履行,并阻却违约;

当事人同时还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区别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泛化。

42.【抵销】

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

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43.【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交付抵债物或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效力时,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44.【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或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抵债物已经交付债权人或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上属于让与担保,可以参照《物权法》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实现的相关规定处理。

45.【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当事人申请撤诉。

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审理。

46.【和解协议】

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履行和解协议;

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另一方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47.【守约方通知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解除,指的是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审查通知解除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未起诉表示异议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以及交易习惯来确定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理解确定相关条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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