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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严打!一男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了!

时间:2021-05-08 2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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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严打!一男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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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月,被告人杨某某用“QQ”聊天软件向他人求购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在网上以5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万套公民个人身份证信息(含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存储到自己的百度网盘内。后经民警调查,依法抓获了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杨某某等人。经核实,杨某某非法获取有效公民个人信息共6209条。检察官提醒个人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涉及公民人身安全,买卖个人信息均是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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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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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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