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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政府下文件了!燕郊最新住房消息!不限户籍!补贴...>>

时间:2019-06-08 22: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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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政府下文件了!燕郊最新住房消息!不限户籍!补贴...>>

日前,三河市人民政府发布度公共住房保障申请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本年度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集中在燕郊高新区首尔园·甜城小区,符合条件的燕郊人抓紧时间了...

三河公住房申请通知

三河市政府发布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机场办,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河市度公共住房保障申报审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0月9日

三河市度公共住房保障申报审批

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及廊坊市住房保障政策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求创新、惠民生”的工作部署,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6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68号)及《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公共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住房管理,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

二、保障对象

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受理时间

10月11日至10月30日。各街道办、镇政府于11月6日之前完成复审并公示,将资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申请条件

(一)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三河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和30周岁以上单身家庭。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具体要求见附件1)。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66360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60万以下。

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在本市实际居住。

(二)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且小于30周岁,未婚。

3.申请时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

4.劳动关系稳定,有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66360元)以下。

6.无房,未承租本单位公有住房(集体宿舍除外),且其父母在我市东、西市区没有房产或住房困难,所在家庭未以家庭形式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要满一年。

2.有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持本市居住证,在本市实际居住。

4.在本市无房,未承租本单位公有住房(集体宿舍除外),且其所在家庭未在我市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保障。

5.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66360元)以下。

五、保障方式及标准

(一)保障方式。我市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行分级保障。

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选择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能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本年度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集中在燕郊高新区首尔园·甜城小区。

房源不足时,按照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二级及以上残疾)、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顺序进行配租。相同类型家庭中,原则上本市在职教师家庭优先于非教师家庭;本市城镇户籍人口数多的家庭优先于本市城镇户籍人口数少的家庭;持本市居住证人口数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优先于持本市居住证人口数少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具体配租方案结合审批结果和房源数量另行制定。

(二)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三)租金收取标准。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租金减免、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按保障级别分梯度进行减免。

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部门调查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未调整的年度延续上一年度租金标准执行。度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带家具、家电)为三河市区12.3元/㎡·月,燕郊高新区21元/㎡·月。由于我市实物公共住房全部为简单装修,不含家具、家电,执行价格按照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80%计算,即三河市区9.8元/㎡·月,燕郊高新区16.8元/㎡·月。

1.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二级及以上残疾):在保障面积内按照执行价格予以10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予以60%补贴。

2.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在本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即44240元)且家庭总资产45万元以下的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照执行价格予以7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予以50%补贴。

3.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即66360元)且家庭总资产60万元以下的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照执行价格予以3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

4.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保障面积内按照执行价格予以3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

实物公共住房承租期内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燃气费、个人使用区域设施维修费等,由承租人按标准向相关企业缴纳。

(四)补贴发放标准。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二级及以上残疾)补贴标准为10元/㎡·月,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补贴标准为7元/㎡·月。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10月11日至10月30日)。申请人如实填写对应的《三河市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镇政府)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申请。

注: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住房保障,由户主或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初审(10月11日至10月30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镇政府)、工作单位收到申请资料后,重点审查申请表格填写是否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资产、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经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由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和工作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别汇总后报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三)复审(10月31日至11月6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初审资料后,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对经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经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与汇总表(含电子版)和公示结果统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复核及档案查询(11月7日至11月18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并将汇总信息同时转交各联审联查部门查档,查档完成后将结果加盖公章转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五)审批公示(11月19日至11月28日)。市住房保障部门结合联审联查结果对上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审批合格的家庭(人员)在三河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审批不合格的家庭(人员)由申报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知结果和原因。

(六)实施保障。结合申请保障意向,对审批合格的家庭(人员)实施保障。

1.实物配租。采取抓阄(摇号)的方式进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数量、房源位置、申请户数、申请家庭情况(分级保障、承租意向等)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具体配租方案。

对中号的配租对象,由其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河市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办理费用缴交和入住手续。房源不足时,对未中号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二级及以上残疾、低收入)予以发放公共住房租赁补贴,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不予发放补贴。

对中号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人员)不予发放公共住房租赁补贴。

2.发放补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核算,核算后将结果和申请家庭名单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并将补贴款发放到申请家庭个人账户。

七、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按照三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求,市监察委负责监督检查公共住房申请、分配与各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各镇、街道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资格审核、上报等项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审批、配租、住房保障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拨付住房补贴、配合核查财政开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核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和公共住房租金标准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认定、婚姻状况核查和根据申请家庭收入、资产情况核定收入等级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开具退休金发放证明、社保缴纳情况查询等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大病审查认定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户籍审查认定、居住证核查和车辆购置审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宅基地和不动产登记核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个体工商户注册查询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企业工商注册查询工作;市残联负责残疾等级审查认定和军残等级核准地方残疾等级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工作;市人行负责协助组织金融机构对部分申请家庭银行存款的核查工作。

(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工作位置,上升到以实际行动落实十九大精神上来,强化责任、严格把关,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交接手续,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要认真按照工作程序,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单位分头实施、逐级汇总上报。对不履职尽责、工作敷衍拖拉、审核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由市安居办下发书面督办函。同时,各相关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政府反馈。

八、法律责任

市政府对各部门进行监督考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民政、财政、医保、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社、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发改、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公共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

市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住房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村)委会、街道办(镇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承租人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住房保障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共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驳回其申请或责令其退还、退出,并将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依据具体情节追究其责任。

附件:

1.申请公共住房保障有关条件的解释说明

2.申请公共住房保障提供的资料

3.申请承诺书、三河市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收入证明、家庭资产具结书

4.填表说明

1附件1

申请公共住房保障有关条件的解释说明

一、家庭的确定及人口计算

1.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含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达到30周岁的未婚或离异、丧偶的单身家庭。

2.本方案中的城镇户籍是指三河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户籍,具体以公安部门登记信息为准。时间按户口登记的迁入日到申请日计算。学生毕业后仍挂靠在学校集体户的不计入常住户口时间。

3.上年度享受公共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受“离婚证登记时间须满一年”时间限制。原共同申请人离异后申请我市公共住房保障,离婚证登记时间须满一年。

4.户籍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常住户口簿为准,同一户口簿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我市公共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多个核心家庭也可共同申请。

5.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中有农村户籍或外地户籍的,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只计本市城镇户籍人口数,农村户籍和外地户籍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6.外来务工人员如已组建家庭,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只计算持本市居住证的人口数。

二、住房面积的确定和计算

1.无房户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商业门店、宅基地或自建房,三年内未转让过私有房产、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未享受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配售等住房保障政策。有房产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的,不属无房户。

2.住房困难户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3.申请住房保障时,下列房屋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已备案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产。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已列入拆迁范围,但超过一年未实施拆迁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计算。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拆迁的,实行产权交换的,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安置、补偿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其能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4)其他情形。

三、收入和家庭总资产

1.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和其他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和财产性收入;其他偶然所得(不包括公积金、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金、教育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家庭总资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各种投资总额与房地产、汽车、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四、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住房保障

1.事实拆迁后,实行货币补偿,而未购买房产的。

2.因购买商品房将户口带入本市的。

3.在三年之内有房产转让行为且转让房产的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房产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5.拥有宅基地的。

6.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7.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共同申请人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8.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得申报的情况。

2附件2

申请公共住房提供的资料

申请我市公共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员),需提供如下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

一、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三河市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诺书、收入证明及家庭资产具结书原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无法确定家庭成员关系的,须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或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户口页与户口薄户号不统一的或户口页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与实际一致。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有多次婚姻记录的需要分别提供资料;达到适婚年龄单身(未婚、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提供单身承诺书,由本人签字按手印。

4.申请家庭(人员)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明确租赁双方姓名、房屋具体座落位置和租赁时限)或借住证明原件(须由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

5.低保家庭提供本年度低保证复印件,没有更换本年度低保证的,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须提供市残联出具的残疾证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有外地户籍家庭成员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产权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在校学生因上学户口不在本地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7.申请家庭有车、房产和工商注册企业的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房屋产权证及房产评估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及股东出资证明。

8.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二级及以上残疾、低收入)提供申请人本人工商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9.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为本市在职教师的,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二、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

1.《三河市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申请承诺书、收入证明(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原件。

2.申请人本人及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单身承诺书原件,由本人签字按手印。

4.在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5.在企业工作的新就业职工,须提供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申请人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明确租赁双方姓名、房屋具体座落位置及租赁时限)或借住证明原件(须由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

7.申请人为本市在职教师的,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

1.《三河市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诺书、收入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原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本市居住证复印件。

4.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达到适婚年龄单身(未婚、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提供单身承诺书,由本人签字按手印。

5.在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在企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申请人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必须明确租赁双方姓名、房屋具体座落位置及租赁时限)或借住证明原件(由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

8.执本市居住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本市在职教师的,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中,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低保证、残疾证、结(离)婚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由初审工作人员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居委会(镇政府)对经查验符合条件的证件,须在留存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查验人签字。

户籍中没有具体居住地的集体户或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家庭(人员),由实际居住地居委会(镇政府)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户籍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核实情况。

未到退休年龄的成年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须由实际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或镇政府了解实际情况并出具情况说明。

3附件3

附件4

4附件4

来源:三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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