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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益云律师】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权

时间:2019-10-01 00: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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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益云律师】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权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

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股东查阅权纠纷执行案

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1998年6月16日注册成立,王某为该公司股东。8月10日,王某对A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实际经营以及盈利情况产生了怀疑,因此向该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但该申请被A公司拒绝。王某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允许其查阅该公司自1998年6月至11月30日的财务账簿。

经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备置该公司自1998年6月16日起至3月29日止的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明细账供原告王某查阅。宣判后,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中,被执行人A公司将相关账目提交到法院,申请执行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拟对账目进行查阅。A公司提起执行异议,述称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账目具有人身属性,股东无权将该权利委托他人行使;而且公司账目涉及商业秘密,委托他人查阅无法保证公司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现行法律对股东查阅公司账目尚无具体规定,法院不应支持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权。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异议人A公司的执行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案件执行中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目前法律亦未禁止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股东知情权的确立和保障,其立法目的不在于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而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故而A公司的异议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公司法律金融风险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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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益云律师自1999年毕业于江苏科技大学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合同,建筑业,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及消费者权益等其他公益法律事务各类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来,接待群众咨询近万人/件,办理了上千件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具备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有较强的实际办案能力。常年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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