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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21时许,陈某杰(男,51岁,河南省息县临河乡人)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SFK799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息县城区息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老汽车站红绿灯路口处时,被息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杨某诚、王某查获。经过酒精吹气测试,陈某杰结果达到醉酒值。民警随后将其带到医院抽取血样,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其血样鉴定,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4.14mg/10m1,属于醉酒驾驶,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息县交警温馨提示:安全驾驶、拒绝酒驾!
来源于息县公安
编辑:胖编 审核: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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