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跳”已经不是什么罕见的作案手法,但就是有人经不住诱惑,丢钱又丢人。这不,桂林一团伙设局玩“仙人跳”,一天之内连坑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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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设局玩“仙人跳”2月23日11时许,一名外号叫“小红”的女子以休息嫖娼只需要70元钱为由,将被害人张某某带到灵川县定江镇新民街永兴巷12号三楼出租房内。
被告人周某(男,46岁)、朱某某(女,32岁)系夫妻关系,二人无正当职业。
被告人周某、李某某、朱某某三人按照事先分工,由朱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李某某和周某随后进入房内对张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强行索取张某某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900元。
网络配图当天中午12时许,一名外号叫“老袁”的男子以同样的理由,将被害人杨某某带到上述出租房内,由朱某某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
李某某和周某随后进入房内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强行索取杨某某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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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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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朱某某敲诈勒索一案。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朱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九个月。
网络配图法官提示
“仙人跳”是指以卖淫嫖娼为幌子,敲诈、偷抢嫖客谋取钱财。
此类案件近年来逐渐增多,多发生在酒店、出租房内,历来都是团伙犯罪,以男女搭配等形式出现,以手机支付等方式强行索取被害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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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原本就是违法行为,这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嫖客怕受处理、碍面子不敢报警的心理,组局敲诈盗抢。想远离此类陷阱,洁身自好才是最好的良药。同意的点个在看。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桂林板路哥综合编辑(版权归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