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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兄弟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均对簿公堂

时间:2023-02-23 05: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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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兄弟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均对簿公堂

时间:-09-12 17:21来源:土地征收网 作者:admin 点击: 53次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作为同胞兄弟的原被告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均而对簿公堂。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李开华给付原告李开才土地征收补偿款17774.87元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作为同胞兄弟的原被告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均而对簿公堂。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李开华给付原告李开才土地征收补偿款17774.87元。

1982年进行土地承包时,李开才及其父母兄弟共五人在黔西县铁石乡参加承包土地。其父母分别于1983年、1995年去世。李开才及其妹妹李开兴分别结婚各自生活,该户承包地以李开才之弟即本案被告李开华的名义继续耕种。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地以李开华的名义继续承包。3月,政府修建成贵铁路时征用李开华耕种的部分土地,李开华领得征地补偿款88874.37元。因两兄弟就该笔补偿款无法达成合理分配,李开才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开华将征地补偿款中的17774.87元分配给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由于我国的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参加土地承包的家庭成员均对该承包地共同享有权利。土地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殊性,土地征收补偿款应为该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共有。该承包户的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后,应由该承包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原、被告的父母分别于1983年、1995年死亡,原告、被告是同一承包户的成员,因此该土地应由原、被告李开华及李开兴继续承包,三人应享有共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义务。该土地被征用后,原告应分得补偿款的三分之一即29624.79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补偿款17774.87元,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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