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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偷税三要素 税局常见错误 会计常见误区

时间:2018-11-07 05: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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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偷税三要素 税局常见错误 会计常见误区

偷税三要素、税局认定偷税常见错误一、认定偷税(逃税罪)三个要素

(一)动机:伪造、变造、隐匿、虚假申报等行为证明纳税人偷税的主管故意;拒不申报等行为证明纳税人对不交或少交税款后果的放任;

(二)违法事实: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三)后果: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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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偷税事实的三种情形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

(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财税界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语常常存在误解,很多人认为税局如果不发《催报通知书》,就算税务局没有通知申报。

真的这样吗?如果真这样理解,那么历史上就没有“偷税”一说。

法释〔2002〕33号在解释原“偷税罪”时,已经说得很清楚。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将原“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但是认定偷税的要件在行政上还是可以参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其中,第一项的描述需要修正。10月1日起全国推行“三证合一”登记改革,企业取得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如果纳税人仅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完成税务补充信息采集,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行为,而应该认定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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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局认定偷税中的常见错误

(一)认定事实不清

犯有这种错误的税局,常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对纳税人偷税违法事实进行不厌其烦地罗列,但是缺乏对主管故意的描述和对偷税行为、手段、性质的明确定性;仅依据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事实,即适用偷税进行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决定书》没有从笔录、账簿、申报表等证据的关联性进行描述,证据与偷税结论之间不存在逻辑推理和关联性。在法庭质证环节,税局将面临很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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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法律错误

犯有这种错误的税局,经常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比如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定性的偷税违法行为,与在《税务处罚决定书》中描述的行为不一致;比如同样的事实、动机,有的处理、有的不处理;比如偷税行为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比如虚开发票、骗取退税行为按偷税进行处罚。如果证据、论点、处理、处罚自相矛盾,法庭质证就要打脸。

按《税收征管法》偷税需要最低处以0.5倍罚款,而按《发票管理办法》则是50万封顶。有的大税案中,税局为了减少欠税、降低纳税人罚款,就选择了按发票违规行为处罚,结果就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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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不合法

犯有这种错误的税局,往往不合法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或者没有按时告知纳税人,或者根本就不发《税务处罚告知通知书》,或者发了告知书却不按规定签收送达回证,或者税务人员单人送达,或者告知书上未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有的不合法履行听证程序,比如拟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对企业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送达告知书以后,不到三个工作日即作出《处罚决定书》,剥夺了纳税人的听证权。

有的不合法履行处罚后告知程序。比如未告知纳税人行政复议权和正确的复议机关,或者未告知起诉权、未告知正确的起诉期限,《决定书》上仍写着三个月的起诉期。

(四)定期定额户漏报、少交税款直接认定偷税

老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虚假停业按偷税处理。

新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这个处罚应当按偷税处理呢,还是按不申报处理呢?

如果税务局已经按规定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或者按规定公告送达。并且《核定定额通知书》中列明下列告知事项:

1、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百分之 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 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3、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那么,定期定额户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之后,仍漏报、少报税款的,认定偷税。如果未签收或者税局未按规定公告送达,则不宜认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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