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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工作分配而打架 能否认定为工伤?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时间:2020-05-25 20: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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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工作分配而打架 能否认定为工伤?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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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鲁行申字第98号

刘某是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的职工。某日,公司领导分配给刘某一项工作,可刘某认为这项工作属于同车间的胡某的工作职责,不应由自己干。刘某与胡某因此发生口角,两人一言不合在车间门前打了起来。在厮打中,刘某的右手被掰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骨折。事后,刘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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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小张家村。

原审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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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称

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再审申请人受伤当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再审申请人作为车间工人,因工作安排问题去找班长询问,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平度市人民法院()平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

2、再审申请人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应当作扩大解释,原审法院对因果关系作了限制解释,其理解是片面的,再审申请人在受伤事件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受伤原因是因为分配工作而起,并非个人恩怨。

3、再审申请人的受伤致残,是意外伤害,是无法预知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工伤认定中应当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

3

再审被申请人称

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刘凯不构成工伤合法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理由:

1、再审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发生的厮打行为,与履行职责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与履行职责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其受伤不具有意外性。

2、打架斗殴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若认定工伤将会背离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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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再审申请人刘凯与胡宗春发生口角和厮打行为的时间为工作时间,地点为工作场所,且争斗起因也是因工作分配问题导致,但双方所发生的厮打行为并非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再审申请人刘凯受伤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依法不构成工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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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凯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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