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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盛鑫煤矿“1•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

时间:2023-04-08 09: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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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盛鑫煤矿“1•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

近期,我局对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盛鑫煤矿“1·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情况

1月15日6时19分,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盛鑫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1万元。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盛鑫煤矿系原南川区蟹塘煤矿,属南川区水江镇蟹塘村开办的村属集体企业,始建于1981年3月,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1983年5月建成投产;2000年改制为私营企业,更名为南川区盛鑫煤矿;9月26日经批准扩能改建6万吨/年立项,8月6日批准初步设计;9月2日批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10月开工建设;10月9日分别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该矿属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事故调查处理14名责任人,其中,对3名涉嫌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名责任人由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对3名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分别给予政纪处分,对2名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责成作出书面检查,5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责成2个事故责任单位向南川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鉴于南川区人民政府已将事故单位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盛鑫煤矿列入了关闭矿井计划,由南川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其实施关闭。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调查报告提出的7条防范措施,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附件: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盛鑫煤矿“1.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4月15日

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盛鑫煤矿“1·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调查报告

1月15日6时19分,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盛鑫煤矿+400m水平S1#煤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1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副市长刘强、陈绿平分别作出批示。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田洪、总工程师唐其武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成立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市煤炭工业管理局、重庆煤监局渝南监察分局、南川区人民政府及区安监、煤管、监察、公安、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组技术鉴定,并邀请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划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概况

(一)公司概况

11月28日,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业主、法定代表人王胜七;公司股东王胜七、唐春生,分别占50%的股份,现有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盛鑫煤矿。

(二)煤矿概况

1.煤矿由来。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盛鑫煤矿系原南川区蟹塘煤矿,属南川区水江镇蟹塘村开办的村属集体企业,始建于1981年3月,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1983年5月建成投产;2000年改制为私营企业,更名为南川区盛鑫煤矿;9月26日经批准扩能改建6万吨/年立项,8月6日批准初步设计;9月2日批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10月开工建设;10月9日分别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2.煤矿持证情况。煤矿持有采矿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秦小龙经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属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生产原煤6705.5吨,1月份生产原煤1470吨;现有职工140人。

3.煤矿安全管理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七;煤矿配备了经安全培训合格的矿长秦小龙,负责矿全面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李胜,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编制规程、现场施工定点工作;安全副矿长李常伟,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和现场带班工作;生产副矿长兼生产副总工程师冉中刘,负责主管生产和现场带班工作;机电副矿长郑洪勇,负责矿机电相关工作和现场带班;通防副总工程师陈彪,负责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煤矿设有调度室,主任郑泽四;安监科,科长由原安全副矿长幸龙兼任;生产技术科,科长由李胜兼任;机运科,科长张我林;掘进队,队长冉中刘。矿瓦斯防治专门机构:通防队,队长陈彪,副队长林仕友,有彭小华、李朝军、张晓洪、官平中、杨文进、刘维强、邵棉华、韦宗全等8名防突工。

(三)矿井开采条件

矿井开采二叠系上统龙潭组的K1煤层,开采深度为+650m~+200m,走向长约1600m,倾斜宽约160m,矿区面积0.2597km2;开采标高+652m,现有储量506.5万吨,煤层厚度0.05~2.1m,倾角84°~8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瓦斯等级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Ⅱ类,属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经中介机构检测,+400m水平K1煤层原始吨煤瓦斯含量20.2m3/t,煤层透气性系数0.0602~0.0943m3/(MPa2·d);参考相邻矿井K1煤层瓦斯原始压力2.24MPa,坚固性系数f值0.13~0.40。

(四)矿井开采现状

矿井采用平硐+斜井开拓,有+615m主平硐、+648m回风斜井。现开采+400m水平,开采标高+400m~+452m,有N31、S32两个采区;有S3201采煤工作面和+400m水平S1#煤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采用俯伪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风镐落煤,人工攉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矿井采用机械通风,安装了主要通风机FBCDZ№14/2×30型轴流对旋式风机2台,风量900~2340m3/min;1月12日,实测矿井总进风708m3/min,总回风721m3/min;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负压通风,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矿井采用3级提升绞车串车提升,大巷采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牵引1t标准矿车运输;+615m~+450m有架空人车运送人员;矿井采用三级排水;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地面供电电压等级为10kV、380V,井下供电电压等级为660V、127V。

(五)矿井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

10月,矿委托重庆迪苒矿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瓦斯抽采设计说明书》;8月,矿委托重庆创诚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矿井采用穿层条带预抽、本煤层顺层预抽的区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采取打孔排放措施。矿井地面建有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并实施预抽措施。

(六)矿井“六大系统”建设情况

矿井建有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供水施救、压风自救、紧急避险系统。

(七)元旦节复产情况

12月3日,根据南川区煤炭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岁末年初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南川煤管发〔〕169号):元旦放假后复工复产由各煤矿矿长组织检查,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后,报产煤乡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复产。1月5日,驻矿安全员杨显明签名并报经水江镇政府分管副镇长魏大文在《南川区盛鑫煤矿元旦放假复产审批表》上签批“同意恢复S3201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1月7日,南川区煤炭管理局安全监管科副科长、监管一室主任熊伟与监管一室胡德应、陈书永、杨培和水江镇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何永国、邓川、金家太、杨显明、陈合平对该矿实施计划监管执法检查发现安全隐患5条,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南煤监管安全一处理字〔〕第1001号),责令该矿立即停止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并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督促落实,但该采煤工作面未经复查、未停止回采作业,掩盖了+400m水平S1#煤上山(以下简称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擅自掘进施工出煤事实。1月11日和13日,杨显明两次下井检查,均发现S3201采煤工作面仍在回采作业,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1月8日至15日,驻矿期间对井下作业地点、下井人数、人员读卡器、安全监控系统和井下生产出煤1470吨等未进行核查,未发现事故掘进工作面擅自组织掘进施工,直至事故发生。

(八)事故区域情况

1.煤矿未按规定编制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

2.实施防突措施不到位。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未消除事故区域突出危险。施工穿层钻孔实施抽放,事故地点斜长超出钻孔有效控制范围10.34m,经实测垂直标高超出钻孔有效控制范围3m以上,未在穿层抽放钻孔斜长和垂直标高的有效控制范围内,穿层抽放不到位。事故地点顺层抽放钻孔竣工图纸资料造假,实际孔深小于竣工图中孔深,《S3201三采面抽放钻孔竣工图》记录,事故上山3m和10m处的底板帮2个顺层钻孔深度分别为46.5m和45.2m,但钻孔实际深度均不足10m;12月份,施工事故区域S1#~0#石门段顺层抽放钻孔18个,实际钻孔深度10.5m~32m,小于《S3201三采面抽放钻孔竣工图》中记录的26m~45.3m的钻孔深度,钻孔深度造假,未控制事故区域范围,无事故区域瓦斯抽放量数据,实施顺层抽放不到位,未对事故区域进行抽采效果达标评判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实施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增大了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突出事故的危险。事故上山3次施工排放钻孔的局部防突措施后,掘进均存在超掘情况,1月10日中班施工排放钻孔10.5m后,掘进7.7m,超掘2.2m,安全屏障小于5 m;1月11日中班施工排放钻孔10.5m后,掘进10.8m,超掘5.3m,无安全屏障;1月13日中班施工排放钻孔10.5m后,掘进9.1m,超掘3.6m,安全屏障小于5 m。13日中班,总工程师李胜接到梁小林报告施工排放钻孔“瓦斯高”,未对瓦斯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未设置防突基点,无防突验收、检查、允掘通知单,无掘进施工发生的卡钻、瓦斯喷出和防突钻孔数量、孔深、角度及检测指标的记录台账。

3.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施工情况。1月3日,业主王胜七、矿长秦小龙、总工程师李胜、安全副矿长李常伟、生产副矿长冉中刘、机电副矿长郑洪勇、通防副总工程师陈彪在井下现场商量上山开口位置;后经矿长秦小龙、总工程师李胜共同决定,在未编制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和《作业规程》的情况下,1月6日早班,矿总工程师李胜现场标记事故上山掘进开口位置;在实际掘进施工过程中,施工局部防突排放钻孔后掘进;1月8日中班开始掘进施工,巷道为梯形断面,上宽0.8m,下宽1.2m,高1.6m;采用木厢支护,厢距0.7~1m;至1月14日中班(事故上一班)共掘进巷道42.2m。

4.局部通风情况。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两台型号为FBD№-5/2×5.5KW的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事故后经实测供风量为35m3/min。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5.安全监控情况。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回风未按规定安装CH4传感器,进行实时监控。

6.瓦斯检查情况。无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瓦斯监控日报记录;矿长、总工程师对瓦斯检查、瓦斯监控日报审签不严,未将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瓦斯监控日报进行审签。

7.安全防护设施情况。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400m南煤层运输巷S1~S3石门之间未按规定安装压风自救装置;事故当班入井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二、事故经过、抢险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14日22时30分,矿总工程师李胜组织召开了班前会,由安全副矿长李常伟下井带班;当班23人,其中,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余仁波、吴小刚2人掘进;班长兼瓦斯检查工吴中海、吴中平2人运材料;于1月15日零时入井,作业过程中,吴中平现场发现掘进工作面有一个防突钻孔有瓦斯喷出、垮孔等突出预兆,但未采取措施,在掘进了2m、支护了3架厢后,班长吴中海发现煤层变薄,仍未采取措施,继续安排掘进了1m、支护了1架厢,当班共掘进了3m、支护了4架厢;15日6时19分,吴中海、余仁波、吴小刚3人修整掘进工作面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在运输巷装煤的吴中平听见响声,立即跑到3号石门附近寻找安全出口并在调节风窗处呼救,被机车司机陈德令听见,陈德令和装煤工段文才立即将吴中平救出。15时6时30分,矿调度室梁正伦接段文才报告事故后,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李胜、矿长秦小龙报告,矿长秦小龙、矿总工程师李胜等立即入井组织救援并撤出了人员,20人安全出井,3人被困;15日7时10分,业主王胜七向南川区煤炭管理局和水江镇政府报告。

(二)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川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区政府区长曹清尧和副区长罗弟杰、王立率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立即成立了抢险救援工作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15日7时50分,南川区矿山救护中队11名救护队员及时赶到了事故现场,经过紧张、有序的抢险救援工作,于15日14时40分和16时45分发现2名遇难人员,并将遗体运出井;18时50分发现最后一名遇难人员,并于15日19时25分将遗体运出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南川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帮助下,煤矿分别与3名遇难人员家属签订了补偿协议,共支付补偿金225.3453万元,其中,吴中海791663元、余仁波756482元、吴小刚705308元,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400m水平S1#煤上山掘进工作面K1煤层具有突出危险,在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煤矿有关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组织掘进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引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煤矿防突技术管理混乱。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未编制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事故地点没有在穿层抽放钻孔和顺层抽放钻孔区域防突措施的有效控制范围内;顺层抽放钻孔竣工图纸资料造假,实际孔深小于竣工图中孔深;事故地点未进行抽采效果达标评判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实施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增大了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突出事故的危险。

2.煤矿现场管理混乱。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施工3次防突排放钻孔后均超掘;掘进施工未设置防突基点,无防突允掘通知单,无防突记录;事故前已出现瓦斯增大、卡钻、检验防突指标超标、残余钻孔瓦斯喷出等突出预兆,仍未停止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未安装压风自救装置;现场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3.

煤矿通风、瓦斯管理混乱。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没有按防突规定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未安装CH4传感器,不能实时监控工作面CH4浓度变化,逃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监控;无瓦斯检查、瓦斯监控日报记录和矿长、总工程师的审签记录。

4.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不力。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拒绝违章指挥行为,无作业规程和防突专项设计掘进施工作业,发现突出预兆不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仍冒险作业。

5.水江镇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没有隐患整改复查文书,对煤矿存在的隐患督促检查和复查不力;驻矿安全员形同虚设,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两次检查发现S3201采煤工作面仍在回采作业,对煤矿未执行监管指令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对该矿1月8日至14日井下生产出煤等情况未认真核查,应当发现但未发现事故掘进工作面擅自掘进施工情况,直至事故发生。

6.南川区煤炭管理局对煤矿隐患整改跟踪督促检查不力。对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镇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煤矿隐患整改复查、落实改正情况跟踪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该矿擅自组织事故掘进工作面掘进施工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的建议

(一)对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人员的建议

吴中海,男,50岁,事故当班班长兼瓦斯检查工,负责掘进工作。现场发现防突残余钻孔瓦斯喷出、垮孔等突出预兆,未采取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吴中海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因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员的建议

1.陈彪,男,53岁,大专文化,矿通防副总工程师兼通防队队长,负责矿“一通三防”、防突措施实施、瓦斯抽采、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记录、台帐的建档、填绘、抽查措施的执行工作。在事故地点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未编制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违章安排防突施工作业;明知事故地点没有在穿层和顺层抽放钻孔区域防突措施的有效控制范围内,顺层抽放钻孔竣工图纸资料造假,实际孔深小于竣工图中孔深,未进行抽采效果达标评判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未消除突出危险;实施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无允掘通知单、防突基点、防突记录、防突超掘;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无独立的通风系统;发现突出预兆未采取措施;直至事故发生。违反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资格;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李胜,男,49岁,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规程、设计、计划工作。在事故地点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明知事故地点没有在穿层和顺层抽放钻孔区域防突措施的有效控制范围内,顺层抽放钻孔竣工图纸资料造假,实际孔深小于竣工图中孔深,未组织事故区域抽采效果达标评判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事故地点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未消除突出危险;未组织编制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违章指挥,擅自冒险安排掘进施工作业;实施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无允掘通知单、防突基点、防突记录、超掘;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无独立的通风系统,未将事故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监控日报纳入审签;发现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瓦斯异常情况未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直至事故发生。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资格;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处理后,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秦小龙,男,45岁,大学文化,矿长,矿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全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事故地点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未组织编制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违章指挥,擅自组织事故上山掘进施工作业;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未安装CH4传感器逃避联网监控,对事故上山掘进瓦斯检查和监控日报表未纳入审签;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直至事故发生;事故后召集矿级人员伪造会议记录,事故调查作伪证。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三)、(五)项的规定,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矿长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由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人员的建议

杨显明,男,59岁,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重庆市南川区渝川劳务事务所派往水江镇政府从事安监协勤辅助工作,驻盛鑫煤矿安全员。1月11日和13日,杨显明两次下井检查发现S3201采煤工作面仍在回采作业,没有及时予以制止和报告;对该矿1月8日至14日井下生产出煤等情况未认真核查,应当发现但未发现事故掘进工作面擅自掘进施工情况,直至事故发生。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待司法机关处理后,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的建议

1.李常伟,男,45岁,初中文化,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制度、措施、规程的现场落实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编制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实施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未安装CH4传感器逃避联网监控、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未采取措施制止和纠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对此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2.王胜七,男,51岁,中专文化,业主、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未编制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未安装CH4传感器逃避联网监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未采取措施制止和纠正,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对此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按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社平工资40139元(度目前未公布)的7倍计算280973元的40%罚款112389元。

3.冉中刘,男,47岁,中专文化,生产副矿长,负责矿生产组织管理、组织制度、措施、设计、规程的贯彻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对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未进行抽采效果达标评判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实施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未安装CH4传感器和压风自救装置组织掘进作业未采取措施制止和纠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对此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4.郑洪勇,男,43岁,初中文化,机电副矿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对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未安装CH4传感器、安装压风自救装置施工作业未采取措施制止和纠正。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对此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5.刘维强,男,42岁,小学文化,防突工,负责事故掘进工作面施工防突钻孔和防突指标检测工作。对曾发现施工防突钻孔卡钻、瓦斯喷出、检测指标超标的突出预兆和钻孔个数、深度、角度、检测指标未如实记录和报告;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防突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1.何永国,男,36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水江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镇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事业编制人员。负责水江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对驻矿安全员安全检查工作跟踪督促检查不力;对落实煤矿安全监管指令组织复查和跟踪督促改正不力,无隐患整改复查文书;对该矿擅自组织掘进施工作业失察。对此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任伦洪,男,39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水江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对上级检查该矿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跟踪复查、督促改正;对此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责成其向水江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魏大文,男,52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水江镇副镇长,分管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该矿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复查改正;对该矿S3201采煤工作面停止采煤作业指令督促检查和复查不力;对驻矿安全员疏于管理。对此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熊伟,男,32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南川区煤炭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副科长兼监管一室主任,负责南川区水江镇片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该矿S3201采煤工作面停止作业跟踪督促检查和落实改正不力;未及时发现事故掘进工作面掘进施工作业。对此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骆小刚,男,49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南川区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该矿隐患督促检查和落实改正不力。对此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责成其向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对事故单位处理的建议

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盛鑫煤矿在事故地点具有突出危险的K1煤层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未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未安装CH4传感器擅自组织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掘进施工作业,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南川区人民政府已将该矿列入了关闭矿井计划,建议由南川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的建议

1.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和复查改正不力。建议责成水江镇人民政府向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南川区煤炭管理局对煤矿隐患整改跟踪督促检查不力。建议责成南川区煤炭管理局向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防突技术管理。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采掘作业必须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和《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

(二)加强防突现场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防突措施施工的管理,强化防突抽采钻孔施工的检查和验收,确保钻孔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做好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记录;严格做好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和验证工作,防突效果不达标要及时采取补充措施,直至消除突出危险。

(三)加强通风、瓦斯管理。煤矿企业要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按规定安装压风自救装置;加强瓦斯检查,严格瓦斯管理,严禁不检查瓦斯和瓦斯超限作业;矿长、总工程师必须严格按规定审签瓦斯日报和监控日报;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安全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加强煤矿防突知识培训,提高职工防突基本知识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南川区煤炭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煤矿隐患整改的跟踪复查,执法文书闭合,严肃查处煤矿防突措施、安全监控等弄虚作假行为,督促隐患整改落实;严格复工复产的程序和标准,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必须经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报经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切实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产煤乡镇(街道)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

(六)加快煤矿关闭退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南川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通知》(渝府办〔〕1号),积极引导煤矿关闭淘汰,落实-关闭淘汰煤矿数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七)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南川区煤炭管理局要督促煤矿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广泛开展警示教育。

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盛鑫煤矿“1.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

3月17日

关于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盛鑫煤矿“1•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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