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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只有复印件会败诉?法院判决告诉你:不一定

时间:2023-07-17 03: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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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只有复印件会败诉?法院判决告诉你:不一定

借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人们知道借条的重要性,但还是会丢失借条。不过,幸好当时多复印了。那么,凭着复印件能胜诉吗?

事实上,仅有借条复印件,而没有转账证明或者 其他的辅助证明,败诉的风险是很大的。不过,有成功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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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月9日,被告李某向原告赵某出具借条一份,内载:“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今向赵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三个月内还清。借款人:李某。5月9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赵某多次催讨未果,致讼争。法院在公开审理本案时,原告赵某陈述其借条原件已丢失。被告李某在答辩陈述时承认该借款事实,但在庭审质证时,以原告赵某只提供借条复印件而没有原件供核对为由进行否认,不予质证,并在最后陈述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举证实行"原件、原物优先规则",要求当事人举证并且收集原始证据,但并未排除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在未见到原件的情况下,认可该借款事实,由此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被告否认实际借贷,对此应当负担举证义务,其不能提供证据,显然不能推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桥温馨提示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有以下几点原因:

1、被告李某的法庭陈述构成自认。一经自认,自认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除非有反证加以推翻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能撤回。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应予确认。

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属于对其不利的事实的自认,可以说明在原告赵某未向法庭出示借条原件的情况下,被告李某对借条复印件是认可的,且其没有提出该复印件有除本人之外的添加、涂改等变造情形,据此可以认定借条原件的真实存在,借条原件与复印件是一致的。

2、法院根据被告自认以及查明的事实,推定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中,虽然原告只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但借条复印件经过被告李某的自认,被法院认可后,原告赵某的补强证据义务即被免除,复印件在法律上取得了与原件相同的证据效力,从而成为法官进行推定的主要基础事实。法官再结合原告赵某的法庭陈述以及经验法则,通过逻辑推理,形成内心确信,从而作出了原、被告李某之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推定。

3、事实推定不等于客观真实,主张推定不成立的一方可以提出充分反证来推翻。然而,在本案中,推定借贷关系存在后,被告否认实际借贷,但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反证。由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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