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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2-03-17 22: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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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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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即“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内地居民企业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1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27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122号)第一条规定: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9号)第二条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98号)第二条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号)文件规定: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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