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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适用标准》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05 2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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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适用标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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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适用标准》的政策解读

问:修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答: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但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跨度比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广,没有明确而细致的操作标准,在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往往导致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结果,违反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2月,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宁环办函〔〕25号),对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基本实现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全覆盖,对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依据,极大程度避免了处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近些年,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修订或制定出台。3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4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了修正,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增多,处罚数额大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之扩大。今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42号),自治区也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化、规范化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环境行政执法的实际,修订全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此次修订,既是进一步规范我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也是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更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是什么?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制定的指导思想是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起草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生态环境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问:什么是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什么是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答: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定量的细化规定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有哪些特色?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规定了自由裁量依法从轻和从重的具体情形,有助于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2、规定了“量罚一致”的制度,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把自由裁量情况作为案件调查和审查的必备考虑要素;3、制定了具体而细致的裁量细化标准,保障了自由裁量的规范和统一,体现了公开公正的行政处罚原则。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共十八条,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概念、相关原则、从轻和从重情形设定、适用规范、处罚要求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纲领性和总则性的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以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截至4月前颁布)为基础,按照水污染防治类、大气污染防治类、土壤污染防治类、固体、电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类、辐射污染防治类、建设项目管理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类、环境突发事件处理处置类、环境行政许可类、信息公开类、宁夏地方性环境保护类等十三类进行细化。为便于执法使用,对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宁环办函〔〕25号)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本次修订不再对法律条文定性、归类,而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法条的顺序进行细化。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裁量权细化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答:裁量权细化标准是对实施办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在对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律行政处罚条文规定进行定性、归类和细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违法情形,划分违法行为的不同轻重情节,按照不同的情节和情形,对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设定轻重不同的档次,并对应具体的处罚数额,以图文表格的形式制定明确的处罚细化标准。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轻重情节是如何划分的?答: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不同的情节对应由轻到重的处罚数额。情节划分主要根据以下三方面的原则:1、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以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时间或者污染物的性质作为衡量违法轻重的标准;2、建设项目的规模、区域等特性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以项目的规模或者特性作为衡量违法轻重的标准;3、不能以污染物或者建设项目的有关指标来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人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表现作为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标准。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答: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二)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四)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五)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问:执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违法行为的具体轻重情节?答: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一般、严重等多种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不同轻重的程度和情节的,应当按照最严重的程度和情节处罚。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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