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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10月20日至12月4日期间,该卡账户陆续发生境外交易44笔,金额合计38610元。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反映上述情况并办理了挂失,1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由于原告的银行卡发生境外交易时,原告持有该卡并未出境,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原告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之情形,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伪卡交易。
被告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以制造伪卡方式,通过了交易终端系统并完成交易,说明被告的交易终端系统存在安全技术缺陷,违反了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银行卡被盗刷期间,案涉交易多达44笔,原告收到频繁的手机短信通知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办理挂失并报警,其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损失的38610元由双方各自承担50%,被告应赔偿原告存款损失19305元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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