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许多用工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被聘用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用工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赔偿责任呢?一般而言,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认定工伤保险待遇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下面介绍两种特殊的情形用工单位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形
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以上1、2条的法律观点出自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3.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观点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答复(()行他字第10号)》。
第二种情形
按劳务关系处理,
用工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法律观点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一码不扫,
何以扫除劳动关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