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神损失可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案情】
3月14日,定州市赵某驾驶大货车行至京昆高速曲阳县境内时,追尾吕梁市任某驾驶的半挂车辆,造成张某车辆燃烧并死亡。
事故经高速交警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任某负次要责任。另,任某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赵某家人向法院起诉。
【审理】
6月24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赵某家人委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代为诉讼。
法庭上,陈少勇认为事故造成赵某死亡,给其家人带来沉重打击,按相关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同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此,原告方精神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判决】
7月25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同时共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家人各项损失39万元。(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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