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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注销了 虚开的发票照样要补税

时间:2018-08-24 14: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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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注销了 虚开的发票照样要补税

现在很多老板总以为注销了企业,我之前有虚开发票被查出来就可以不管了,因为我注销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这里小编给你看看,这个是最近的一个案例,只是税局给与免罚(不予行政处罚)。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不是注销就是安全的,在平时企业经营之时就要合法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达公告

东税一稽公告〔〕307

东莞市跃艺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005555818651):

税务部门对你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由于你公司已不在原登记经营场所经营,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税务部门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和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税一稽不罚〔〕150275号),告知内容如下: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申报纳税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成立于05月18日,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为914419005555818651,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万江区蚬涌社区西城一环路兴隆街一巷A座一楼A区,法定代表人是杨小芳,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12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于3月14日已注销税务登记证。

经检查你公司取得由广西拓古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为4500154130,发票号码为2631477-2631479,发票代码为4500153130,发票号码为151944-151948,金额为,797167.51元,税额为135518.49元,价税合计为932686.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5月23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501000319052303042)证实,上述8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你公司于6月至8月期间持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101638.21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证实你公司于6月至8月期间持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共抵扣增值税税款101638.21元;2.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501000319052303042)证实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抵扣进项税款;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证实你公司于3月14日已注销。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0号)第六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单位)送达文书。

附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税一稽不罚〔〕15027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从以上税务文书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意思就是要补税款,但是不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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