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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孙阁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8-11-22 2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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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孙阁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7月31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阁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审理查明

至间被告人孙阁在阳泉市城区义井镇南庄村矸山经营捡碳、筛矸业务,期间孙阁纠集多名同籍老乡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贿赂等非法手段对南庄村矸山的捡碳、卖碳、筛矸进行垄断经营,规模达1200万元左右。该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合同诈骗、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

以来,被告人孙阁以同乡关系为纽带,纠集多名被告人以承包经营本市南庄村矸山为依托,强行低价收购本市南庄矸山上捡碳群众捡的碳,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刘晓明、孙福山、许磊、王龙飞常年追随被告人孙阁并分别参与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余被告人均听命于被告人孙阁等人,参与该犯罪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属于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该组织的内部层级结构明确,组织严密。该犯罪组织的犯罪行为造成1人重伤并达伤残5级、3人受伤。在组织犯罪行为过程中,组织成员均存在持刀、持械伤人之情节,硬暴力特征明显,并且其犯罪目的均是为排除竞争对手、树立非法权威、对本市南煤集团及南庄矸山周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具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孙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合同诈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撤销前罪所判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编辑:梁慧杰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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