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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减肥药获刑同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弓长岭地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3-09-20 01: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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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减肥药获刑同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弓长岭地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同时增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类型,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

一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某销售假药一案,由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于刑事处罚,附带民事部分判处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据悉,这是《民事诉讼法》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后,该院首例提起公诉的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月至9月期间,家住在弓长岭区家中的胡某某,通过微信手段联系淘宝网ip地址武汉市“萌萌女人久7879”店主王某某、刘某某,购进“妙仁羽纯中药瘦身”减肥药,通过其淘宝网“初心胡小仙杂货铺”网店销售。客户王女士购药后发现,此产品属于“三无”产品,随即到相关部门进行检验。经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食品药品快速检测中心检验、辽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妙仁羽纯中药瘦身”减肥药应按假药论处。公安机关将胡某某抓捕到案后,从手机微信销售记录查询,共计销售正常包装10盒、试用装3袋,合计销售金额2278元人民币。

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了解该案线索后依法介入了解案情,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认为胡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通过自身淘宝店铺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有部分假药可能流通在市场,威胁到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法庭询问、出示证据、发表出庭意见等,有力、有节地阐述了胡某某的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等,要求法院除判处胡某某刑罚外,还应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该院还向区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将案情通报湖北武汉警方,从源头上掐断假药的市场流通。

8月以来,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行政公益诉讼70件。其中,汤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公益诉讼案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十大公益诉讼精品案,该院还将公益诉讼案例拍成专题片《守护公益》,每天在弓长岭电视台黄金频道播出,为保护绿水青山、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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