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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凤筑巢——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获准在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经登记备案设立业务机

时间:2024-06-29 02: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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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凤筑巢——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获准在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经登记备案设立业务机

8月6日,中国国务院同意在上海临港地区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新片区”),同时发布了备受关注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总体方案》(“《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在第(四)条中,明确了“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获准将被允许“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虽然截至目前,已有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在内的多家境外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处。但在实践中,这些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代表处仅起到联络和宣传的作用,并不作为业务机构,受理并管理仲裁案件。《总体方案》在第(四)条的规定,尤其是其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就国际商事、海事和投资等领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似乎是为其在大陆境内进行案件受理和管理工作开了绿灯。

《总体方案》的第(四)点还指出将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在现行《仲裁法》下,在境外仲裁机构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一般难以与内地法院衔接,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协助仲裁程序的进行。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首次规定了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总体方案》在第(四)条中的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扩大境外仲裁机构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的范围。

《总体方案》的规定极为原则性。根据以往自贸区仲裁相关制度开放路径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在认可此《总体方案》“先行先试”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法定程序后续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此提出实施细则,依法落实相关支持和保障措施。

相较于此前自贸区内企业有限开放约定域外仲裁试点以及对自贸区内有限开放临时仲裁试点,此次《总体方案》的相关试点可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根据目前《仲裁法》的规定,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大陆管理并开展仲裁业务尚存争议;相关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案件管理程序也不能完全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相衔接,存在一些冲突。此次《总体方案》中相关的试点概念,不仅预示了中国仲裁和争议解决市场的开放,同时对于《仲裁法》的规定也可能具有重大的突破,或许预示着《仲裁法》未来修订的方向。

鉴于《总体方案》配套细则尚未颁布,诸多细节尚未最终确定,若您对相关问题有任何疑问,或希望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李浩明、胡佳、叶微娜或科伟朱婧律师。

李浩明

合伙人

Michelle.Li@

胡佳

资深顾问

Stella.Hu@

叶微娜

高级律师

Weina.Ye@

朱婧

资深律师

Jean.Zhu@ke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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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凤筑巢——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获准在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经登记备案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并可申请执行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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