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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可以从宽的处理原则。8月8日上午,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首批三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在隆安县人民法院集中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
当天的庭审过程中,审判员首先核实了被告人是否知悉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重点核查了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自愿性。
公诉人:被告人许某光,你是否自愿在认罪认罚书上签字?
被告人许某光:是的。
公诉人:你是否认罪认罚呢?
被告人许某光:认罪认罚。
公诉人:你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吗?
被告人许某光:同意。
根据速裁新程序,庭审省略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直接由公诉人发表综合性公诉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称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三起案件开庭的时间才花了不到半个小时。
审判长:被告人许某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当天所判决的案件,是隆安县政法机关经过若干单一案件试点后,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首次采取公安机关集中移送一批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并集中提起公诉,并由法院集中审理。
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覃慧蔚:这种程序是适用当事人认罪认罚,而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三年以下量刑的刑事案件,刑事速裁程序的推广和运用,对我们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质量都有很大的提升,特别是在适用这个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这样的话案件的社会效果要比其他的普通案件刑事案件要好一些。
记者:潘华 通讯员:陆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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