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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男子以“合伙”为幌子 诈骗了44万元

时间:2021-12-16 05: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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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男子以“合伙”为幌子 诈骗了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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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林某某以合作经营二手车生意为名,骗取“合作伙伴”44万元。近日,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林某某将违法所得44万元退赔给被害人。

11月30日,林某某成立了一家公司,以从事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为名进行掩饰,物色作案对象。4月,林某某诱骗市民林先生合作经营二手车生意,允诺向林先生进行分红,两人签订了《合作协议》。4月7日至15日期间,林某某以购入二手车为由,要求林先生支付购车款45.5万元。林某某在收取到林先生的上述购车款后,将款项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赌博,林先生多次要求林某某出示购车手续及车辆,但林某某以各种借口推搪。.............................在归还林先生1.5万元后,林某某手机关机,下落不明。发现异常的林先生报案,公安民警于9月将林某某抓获。.............................法院认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谎称合作经营二手车生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林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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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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