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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农田排水惹纠纷 水路改道化恩怨——古田县司法局鹤塘司法所成功速调涉军

时间:2019-01-26 05: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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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农田排水惹纠纷 水路改道化恩怨——古田县司法局鹤塘司法所成功速调涉军

7月24日下午,古田县司法局鹤塘司法所接到辖区松竹村村民余某反映与同村村民陈某(越战退伍老兵)存在农田排水纠纷。

纠纷始发于今年年初,陈某因种植沙糖桔,为方便运输开辟新路,在施工的过程中造成余某水沟被堵,农田被淹。余某为恢复生产,在清沟排水时将沟边陈某的沙糖桔苗铲除,这种做法引起陈某的不满,认为余某是故意破坏,于是又将其排水沟堵死,双方互不相让,引发纠纷,村干部介入调处,一直未能解决问题,因此,请求司法所予以调解。

因涉军纠纷,鹤塘司法所所长钟斌接到申请后,立即向镇综治副书记报告和请示。镇综治副书记高度重视,指示要抓紧时间,尽快化解该纠纷,并决定次日亲自前往实地深入调查。随后,司法所所长主动联系纠纷双方当事人第二天到现场协商解决。

7月25日,司法所所长和镇综治副书记来到农田现场,只见双方当事人争锋相对,互相指责,情绪激动,大有剑拔弩张之势。所长见状,立即将双方当事人分开,一一安抚情绪,并让双方说出各自的诉求。余某要求农田排水通畅即可,陈某(越战退伍老兵)要求运输方便且赔偿果苗款即可。

在双方各自陈述后,钟斌所长找到了矛盾根源所在,通过以案释法,劝导双方,详细宣讲了有关国家法律和政策:

一是《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是《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三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明法析理下,双方当事人对该问题有了正确的认识,情绪都平和了许多,所长趁热打铁指出陈某种的沙糖桔在排水沟边上,也不利于其成活,余某为排水铲除果苗行为也存在不当,同时指出陈某作为一名退伍军人要率先垂范,并强调“远亲不如近邻”。经过钟斌所长一番开导和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疙瘩终于被解开,同意调解方案,最后钟斌所长亲自动手挖开排水沟,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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