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放贷,山东东明农商行(原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名员工获刑被罚3万元。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该案详情和审理结果。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违反相关规定发放贷款。6月至12月,陈某某在担任东明农商行曙光路个贷中心、南城支行客户经理期间,未认真履行考察职责、出具虚假贷前调查报告,采取搭车贷款等方式,先后向5人违法放贷共计人民币350万元,至今均逾期未还。
至,陈某某在担任东明农商行公南城支行、王店支行、城关支行客户经理期间,串通用款人,顶名发放贷款,以李某1借款之名义向实际用款人李某3发放贷款人民币470万元,用来归还李某3先前的到期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55.271841万元。该笔贷款已归还本金13万元,其余457万元逾期未还。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7月14日、7月2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两案并审,表示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二起违法发放贷款470万元,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7月24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