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按环保牵头、公安配合的模式,落实专人负责,长期抓好机动车尾气路检抽测工作。有效管控路面行驶中的机动车尾气污染,促进高污染排放老旧车辆淘汰,不断提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是参照交通运输和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整治超限超载车辆的做法,加大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路检抽测。按照“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县市公安部门安排落实警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采用便携式设备对道路行驶的柴油货车拦停后进行尾气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要求车主予以改正,并向公安部门移交检测结果,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是加强配合协调和组织领导,生态、公安密切联动,各司其职,建立机动车尾气路检抽测工作长效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常态化检测取证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常态化车辆拦停和处罚工作。
四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常态化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管,公安部门支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利用便携式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定期不定期(全年抽测次数不少于12次)对辖区内检测站完成环保检测的柴油车辆进行抽测,并追溯相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所在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大气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是配备便携式机动车抽测设备的西昌、冕宁、会理县立即启动柴油车路检抽测工作。其余未配备便携式抽测设备的县市生态环境局务必将购置便携式机动车抽测设备纳入度采购计划,确保完成全州机动车尾气路查路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