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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厂里有土石方、挡土墙工程发包为幌子,与他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合同保证金、履约金等名义骗取谢某等多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201万元。日前,宜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薛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薛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谢某等171万元。
8月19日,被告人薛某担任广西河池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以某公司计划投资3500万元新建年产5万吨生物饲料厂项目为由,以公司名义与宜州区怀远镇谭村村福洞屯部分村民、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协议,承租福洞屯木塘龙脚岭的部分土地及项目经理部板房的使用权。后薛某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立项报告获得项目备案文件,但后续并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城建规划及开工建设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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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至9月间,薛某在明知项目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无实际建设资金、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在木塘龙脚岭新建年产5万吨生物饲料厂或饲料草粗加工厂为借口,与谢某等多名被害人签订工程合同,后以办理项目手续需要资金、收取合同履约金、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谢某等多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201万元。薛某除退还极少款项给受害人外,至其被抓获之时,并无其他归还款项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将近四年的时间内将虚构的工程重复发包给被害人并骗取钱款,数额达20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内容来源:宜州区人民法院 陈忠强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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