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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永州一知名大盘被湖南省住建厅通报

时间:2024-06-25 23: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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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永州一知名大盘被湖南省住建厅通报

引言 人才的加速流动使得各种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市场流转频率不断加快,这本身也是信息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同时在客观上也容易造成一些原本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信 息不当流入市场,因职工跳槽引发诉讼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形成的主要诱因之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经验认为,原单位与跳槽职工之间如果 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的,原单位一般会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主张跳槽职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告也会将新单位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其与跳槽职工共同侵犯 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一方面是企业利用竞业禁止条款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另一方面是离职员工创业权利的保护,两者之间的尖锐交锋,难分伯仲。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现结合近期承办的一宗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的竞业禁止问题予以探讨。 基本案情 深圳市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某公司)注册成立于9月,主要从事为大型银行和商业机构提供以移动支付为核心的互联网支付云服务。2月22日, 威某某公司委托公司研发中心CTO到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四大队报案,控告该公司原员工林某某、林某某、尹某、林某、周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涉嫌侵犯商业秘 密犯罪及他们所在的深圳市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 。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 律师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件的委托后,指派以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子,整合证据链条,坚持事实胜于雄辩。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 ,黄律师辩称,从威某某公司离职的尹某并不是公司的董事及经理,所以其从威某某公司离职后并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的限制,而其所签的保密协议也因没有保密期限及保 密补偿金的约定而并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其没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尹某有权与他人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 。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 律师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件的委托后,指派以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子,整合证据链条,坚持事实胜于雄辩。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 ,黄律师辩称,从威某某公司离职的尹某并不是公司的董事及经理,所以其从威某某公司离职后并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的限制,而其所签的保密协议也因没有保密期限及保 密补偿金的约定而并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其没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尹某有权与他人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 。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 律师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件的委托后,指派以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子,整合证据链条,坚持事实胜于雄辩。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 ,黄律师辩称,从威某某公司离职的尹某并不是公司的董事及经理,所以其从威某某公司离职后并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的限制,而其所签的保密协议也因没有保密期限及保 密补偿金的约定而并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其没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尹某有权与他人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 。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 律师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件的委托后,指派以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子,整合证据链条,坚持事实胜于雄辩。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 ,黄律师辩称,从威某某公司离职的尹某并不是公司的董事及经理,所以其从威某某公司离职后并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的限制,而其所签的保密协议也因没有保密期限及保 密补偿金的约定而并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其没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尹某有权与他人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 。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 律师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件的委托后,指派以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子,整合证据链条,坚持事实胜于雄辩。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 ,黄律师辩称,从威某某公司离职的尹某并不是公司的董事及经理,所以其从威某某公司离职后并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的限制,而其所签的保密协议也因没有保密期限及保 密补偿金的约定而并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其没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尹某有权与他人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 。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 律师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件的委托后,指派以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子,整合证据链条,坚持事实胜于雄辩。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 ,黄律师辩称,从威某某公司离职的尹某并不是公司的董事及经理,所以其从威某某公司离职后并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的限制,而其所签的保密协议也因没有保密期限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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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辩称,从威某某公司离职的尹某并不是公司的董事及经理,所以其从威某某公司离职后并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的限制,而其所签的保密协议也因没有保密期限及保 密补偿金的约定而并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其没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尹某有权与他人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 。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 律师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件的委托后,指派以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子,整合证据链条,坚持事实胜于雄辩。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 ,黄律师辩称,从威某某公司离职的尹某并不是公司的董事及经理,所以其从威某某公司离职后并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的限制,而其所签的保密协议也因没有保密期限及保 密补偿金的约定而并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其没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尹某有权与他人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 。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 律师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件的委托后,指派以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子,整合证据链条,坚持事实胜于雄辩。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 ,黄律师辩称,从威某某公司离职的尹某并不是公司的董事及经理,所以其从威某某公司离职后并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的限制,而其所签的保密协议也因没有保密期限及保 密补偿金的约定而并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其没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尹某有权与他人梓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某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林某某、陈某某原为深圳市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尹某、 林某、周某原为该公司研发部程序员。报案人称7月至11月,上述6名员工先后离职,9月上述人员合伙成立深圳梓某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林某某 、尹某、林某、周某担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 。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某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林某某、陈某某原为深圳市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尹某、 林某、周某原为该公司研发部程序员。报案人称7月至11月,上述6名员工先后离职,9月上述人员合伙成立深圳梓某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林某某 、尹某、林某、周某担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 。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某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林某某、陈某某原为深圳市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尹某、 林某、周某原为该公司研发部程序员。报案人称7月至11月,上述6名员工先后离职,9月上述人员合伙成立深圳梓某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林某某 、尹某、林某、周某担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 。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某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林某某、陈某某原为深圳市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尹某、 林某、周某原为该公司研发部程序员。报案人称7月至11月,上述6名员工先后离职,9月上述人员合伙成立深圳梓某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林某某 、尹某、林某、周某担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 。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某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林某某、陈某某原为深圳市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尹某、 林某、周某原为该公司研发部程序员。报案人称7月至11月,上述6名员工先后离职,9月上述人员合伙成立深圳梓某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林某某 、尹某、林某、周某担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 。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快,加强对掌握、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职工的知识产权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如何既优化 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又激励企业的创新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职工跳槽而不当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是竞业限制概念 产生的由来。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源于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含义:(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有明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社会 有关商业行为的准则,也应承担的默示合同义务。(二)如果某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有关合理限制竞争义务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合理 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与原企业开展竞争性的行为。无论它采取哪种形式,无论是在职竞业限制还是离职竞业限制,其都是在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业的 权利,即某项就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地位的不平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 律师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件的委托后,指派以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子,整合证据链条,坚持事实胜于雄辩。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 ,黄律师辩称,从威某某公司离职的尹某并不是公司的董事及经理,所以其从威某某公司离职后并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的限制,而其所签的保密协议也因没有保密期限及保 密补偿金的约定而并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其没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尹某有权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从事相关的业务。刘某虽是威某某公司的客户但是并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的 义务,也并没有与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其既没有法定的也没有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存在。刘某与尹某等人成立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的规定,并不违反竞业禁 止的规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尹某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其为公司所开发的支付软件的场地、技术支持及其他资源均由公司提供,所以支付平台属于工作作品,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职 工离职后,利用其任职时掌握和接触的原单位的商业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是离职员工在实施或 者使用其在原单位商业信息的基础上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时,如须同时利用原单位的商业信息的,应当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所以,尹某在离职后利用 某某某公司支付平台软件3.0版本进行创新形成新作品虽然没有侵犯原司的商业秘密权利,但是也应该对该使用行为支付一定的补偿。 结语 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考虑严格 掌握这一标准。梓某某公司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现在还没有完结,经过本所律师夜以继日的努力,指出了案卷中证据的不足和鉴定意见中的瑕疵,检察院在审慎地审查 了本案的证据之后同意了本所律师对于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申请,相信在接下来的案件审查中在本所律师对于本案证据的法院也会本着证据裁判原则给予这个案件最公正的判 决。

原标题:责令停工项目1286个!湖南通报第二季度质量安全检查情况8月8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暨建筑管理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1、主要情况:

二季度全省累计开展监督执法检查6907项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4034份,下发停工通知889份,约谈132家责任单位,106名责任人。行政处罚立案342起,实施经济处罚约1374.3万元;

二季度全省共开展了扬尘污染综合检查4346项次,签发整改通知书2044份,责令停工整改项目397个。

2、存在问题:

整改通知和停工通知得不到落实,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屡禁不止;

对不到岗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总监未采取上报不良行为和执法措施;

悬挑脚手架、支模架、深基坑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两张皮”现象突出。

3、对以上问题要派专人负责落实,狠抓危大工程建设。文件原文

关于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暨建筑管理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暨建筑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管理工作执法检查,检查14个市州、27个县市区,共抽查54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中芙蓉学校项目13个,保障房项目5个),发现质量安全隐患634条、市场不规范行为27项,责令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25份、停工通知书29份,拟记录24家相关责任主体及63名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下发执法建议书9份,拟暂扣一家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从检查情况看,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完善监管保证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主要表现在:(一)认真部署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一是各地按照省厅关于加强汛期雨季和夏季高温高峰期间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要求,有针对性的研究部署本地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制定、完善了汛期、高温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工作防范措施,组织了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二是强化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监管。从检查情况看,各地按照省厅工作要求,建立了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管理台账,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层级监管。衡阳、郴州、邵阳等地区重点对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开展了层级监督检查和指导。三是加强芙蓉学校建设项目监管。各地都及时将芙蓉学校建设项目纳入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完善法定建设手续,实施质量安全重点监督。(二)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监督保障体系。一是各地结合“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强执法、防事故”、“打非治违”、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等行动,认真开展监督执法工作。二季度,全省累计开展监督执法检查6907项次,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数量22083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4034份,下发停工通知889份,约谈132家责任单位,106名责任人。行政处罚立案342起,实施经济处罚约1374.3万元。从执法检查情况看,郴州市、岳阳市、张家界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等地区进一步强化了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二是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从本次检查情况看,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落实省厅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省大部分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水平稳中有升。岳阳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连续组织3次起重机械设备大排查,抽检设备500余台,封停整改设备80余台。三是积极宣贯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衡阳市、湘西自治州组织本地区施工、监理以及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召开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宣贯会,结合本地实际与典型案例,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娄底市、郴州市等地区也组织了当地企业召开专题会议积极宣贯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四是全面推进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继续加强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推进了样板引路制度等措施的落实,如常德市、张家界市等地区通过开展质量示范观摩等活动,提升了钢筋工程安装质量等。同时通过公布对一季度(首批)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项目等措施,促进了各地质量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三)深入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各地结合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大部分地区制定了本地区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二季度全省共开展了扬尘污染综合检查4346项次,签发整改通知书2044份,责令停工整改项目397个。长沙市、岳阳市、湘潭市、张家界市、永州市等地区高度重视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扬尘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四)积极开展消防验收工作承接工作。消防审查验收制度改革以来,各地积极对接,认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衡阳市、常德市等市已增设消防管理科室和相关工作人员,消防验收工作已全面有序开展。衡阳市率先在全省承接消防验收职能,目前受理消防验收项目(含二次装修)46个,已办结35个;受理消防历史遗留问题8个,已全部办结;受理消防信访问题3个,已全部办结回复。二、存在的不足(一)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一是部分地区监督机构监督力量不足。湘西自治州吉首市经开区质量安全监督站无取得监督工程师证书的监督人员,项目未按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进行监督,质量安全隐患突出。如吉首市经开区状元首府一期(建发段)人货电梯驱动板与吊笼连接处销轴缺失,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高支模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监督人员未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二是部分地区监管“盲区”、“特区”仍然存在。岳阳市平江县私人规模建房建设规模大,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多,未纳入质量安全统一监管,存在监管“盲区”。郴州市桂阳县工业园项目未纳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存在监管“特区”。(二)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一是重大危险源识别防控不到位。部分监督人员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从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执行及验收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所监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程序不规范、施工现场和方案严重不符、未按照要求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即开始施工,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就已进入下道工序等问题。如郴州市金桂苑8#-10#栋,脚手架、支模架无专项施工方案,钢管壁厚不符合规范要求,连墙件严重缺失。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吉盟天下五期部分边坡支护已经垮塌,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最高边坡位置高度8.5米,支护措施无专家论证,无变形观测。坡顶堆载、施工车辆通行均无相应安全措施,边坡临空一侧无防护栏杆,监督人员监督检查未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二是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从现场检查情况看,部分项目实体抽测梁柱节点或墙梁节点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土的要求不满足高规的规定;地下室顶板开裂、渗水;标养室设置不规范,不按规定留置标养、同养、拆模试块;窗台混凝土压顶厚度及入墙长度不合符合要求;箍筋不按规定进行加密,钢筋接头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部分项目还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如永州市雅士林相府一期项目,标准养护室不合格,无同条件养护试块,无钢筋检测报告;将现场正在施工的地下室底板钢筋配筋间距由原设计图纸的150mm擅自变更为200mm,存在重大质量隐患。三是监督责任和执法力度不强。部分一线监督人员监督责任缺失,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检查不到位或未能及时督促整改落实,致使质量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部分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监管执法“宽松软”,不按规定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导致监督人员日常的整改通知和停工通知得不到落实,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屡禁不止。如衡南县尚品苑二期现场无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施工、监理无一人到岗,项目外架、支模架方案编审程序不到位,无审核、审批人签字,无临边防护,未见任何安全检查及验收资料,监督人员和监督机构未采取任何停工或执法措施。四是部分地区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未严格按规定开展。存在部分项目未考评、执行标准不严格、标准不统一、考评信息未及时录入、市州对所辖县市区考评的符合性抽查工作未按规定进行等主要问题。(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深入。一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宣贯执行不到位,部分企业、项目不知晓文件要求,现场执行落实不到位。二是关键岗位人不到岗不履职问题整治不到位,一线监督人员对多次不到岗的关键岗位人员,特别是对不到岗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总监未采取上报不良行为和执法措施。三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多,日常管理和维保不到位。执法检查发现部分设备存在标准节或附着锚固螺栓松动、保护装置失效、保养维护不及时等问题,部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设备仍在使用,大部分项目管理人员不能发现设备的问题和消除安全隐患。如怀化会同县滨江国际城一期6#栋施工升降机未安装安全节,联合验收造假,设备未办理备案未经检验投入使用。娄底中甸·清华园项目1#施工升降机齿条螺栓多处松动,标准节斜腹杆断裂。四是悬挑脚手架、支模架、深基坑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两张皮”现象突出,方案编制、审核及验收等关键环节管理流于形式。如益阳市市民文化中心一期高支模无支模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现场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开展不深入。从督查情况看,各地在建筑扬尘污染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治理力度大,扬尘污染管控措施落实较好,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六个100%”未完全落实到位。据初步统计,长沙、郴州、张家界、株洲、常德等5个地区市本级在建项目6个100%完成率达90%以上,其它地区仍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六个100%”。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抓好执法检查项目的整改工作。针对此次检查指出的问题和隐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切实督促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受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的,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并上报省厅。同时,要举一反三,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长期反复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排查整改工作。(二)狠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文件要求,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肃查处。(三)强化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常态化。各地要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作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考评的符合性抽查工作强化对所辖县市区层级监督管理,通过严格规范考评工作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四)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紧抓下阶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当前,我省已进入施工高峰期和高温施工阶段也是事故高发期,天气炎热,安全生产压力较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要根据夏季施工特点,周密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抓住关键环节和要害部位开展整治和检查,严格监督执法,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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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建筑管理

|运营人员:蓝樱浅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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