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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这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两名渔民因法律意识淡薄,在12月5日北部湾海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中国渔政广西壮族自治区支队对两名渔民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以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两名渔民刑事责任。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决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据渔政执法人员介绍,电鱼行为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历来是渔政执法重点打击对象,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