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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白云机场公司诉通用电气公司航空器留置权纠纷案

时间:2021-11-27 0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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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白云机场公司诉通用电气公司航空器留置权纠纷案

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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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4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开发布《广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白皮书(-)》,其中白云机场公司诉通用电气公司航空器留置权纠纷案入选十大案例之一

广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白云机场公司诉通用电气公司航空器留置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9月至3月,东星航空公司与白云机场公司签订一系列服务合同,约定由白云机场公司为东星航空公司提供包括机务维修、起降停场等各项服务。合同签订后,白云机场公司依约为东星航空公司营运的八架飞机(所有权人为天穹航空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东星航空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400万元。3月15日,白云机场公司获悉东星航空公司被通用电气航空公司、天穹航空公司等(均为爱尔兰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后,将东星航空公司营运的其中一架飞机留置在白云机场,并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对飞机留置合法、通用电气 航空公司等共同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二、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认为,根据我国在《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作出的特别声明以及我国国内法的法律规定,均允许债权人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基于航空器产生的债权对航空器进行留置或扣押以实现债权。而依照我国留置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白云机场公司对案涉飞机进行留置时并不负有对留置标的物所有权人是否为债务人本人进行审查的义务,故认定白云机场公司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合法。通用电气航空公司等行使取回权的条件是需承担东星航空公司在经营中产生的与飞机直接相关的债务,故判决通用电气航空公司等行使飞机取回权后,向白云机场公司赔偿损失。通用电气航空公司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在广东高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我国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司法第一案。此案案件标的巨大,涉及白云机场公司、通用电气航空公司、天穹航空公司等航空业知名企业,对广州地区机场和航空业的运营秩序具有重大影响,且目前尚无与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相关的实体法规定,国际及国内亦均没有可供参考的案例。故本案在法学领域、航空业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多位国内知名法学家就该案发表了学术意见,对同类纠纷处理及我国的航空器租赁业务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编辑 | 李薇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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