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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解读 —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

时间:2019-07-10 16: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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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解读 —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并向全国征求意见,因其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体现的审判思路对民商事案件审理具有重大影响,对开展信托业务及其他资管业务也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本文结合以往经办的信托业务的经验,对第七部分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进行简要解读,供信托公司及其他资管机构参考。

一、营业信托纠纷的分类及审判原则

营业信托是以营利为目的、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而设立的信托,其区别于以公民作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三条的规定,信托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41号)第二十六条也相应的将信托纠纷分为民事信托纠纷、营业信托纠纷和公益信托纠纷。《会议纪要》第七部分就是关于审理出于营利目的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纠纷。

《会议纪要》将营业信托纠纷划分为事务管理类信托纠纷和主动管理类信托纠纷两大类。《会议纪要》第93条规定了事务类信托或通道业务是指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风险,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服务,不承担信托财产管理职责。在事务类信托纠纷中,要根据信托业务中存在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情形,要以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从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在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负有勤勉义务,应当根据信托文件或是法律规定履行受托人的职责。《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因此,在主动管理类信托纠纷中,重点考察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受托人的义务,包括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约定义务。受托人是否尽到了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判断受托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判断标准。

二、因回购引发的纠纷、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

在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经常要求融资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所受让的股权、股票、债券、票据、债权、不动产、在建工程等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会议纪要》认为这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信托公司因此与出让方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营业信托纠纷,应当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在结构化信托中,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在发生约定的情形或是信托到期后向优先级受益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的义务。《会议纪要》认为两者发生的纠纷一般可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优先级受益人为债权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请求劣后级受益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

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信托纠纷的范围。而回购而发生的纠纷发生在信托公司与第三方之间,而第三方并不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此,《会议纪要》将回购而发生的纠纷划分为金融借款纠纷。

虽然《会议纪要》将优先和劣后级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也划分为借款纠纷,但其不同于回购纠纷之处在于其发生在受益人之间,属于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在案由的选择上,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所发生的纠纷属于营业信托纠纷,审判机构可以参照借款合同关系的相关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因回购所发生的纠纷《会议纪要》认为其属于金融借款纠纷,不属于营业信托纠纷的范畴,在诉讼过程中案由应当选择金融借款纠纷,而不是信托纠纷。

三、保底和刚性兑付承诺无效。在过渡期内,主张以规避监管为目的的通道业务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会议纪要》认为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受益人提供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承诺的,应当认定保底承诺等刚性兑付的承诺无效。但刚性兑付的条款无效并不影响信托文件和其他交易文件条款的效力,各方当事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对于因刚性兑付条款无效而产生的责任,各方应当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会议纪要》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进行较好的衔接。《资管新规》规定了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同时也将过渡期安排到底。因此,《会议纪要》重申了在过渡期内,一方主张规避监管的通道业务无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举证责任倒置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在信托纠纷中,委托人很难取得证明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的证据。因此,《会议纪要》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证明自己履行了勤勉尽责的责任由受托人来承担,规定委托人因受托人未履行勤勉义务而受到损害的,如果受托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或约定的受托人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会议纪要》重申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因当事人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信托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收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收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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