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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审理查明1988年至1999年,被告人杨某勇通过帮人讨债、替人出头、强揽工程,逐渐形成了以杨某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从1999年至4月,杨某勇纠结被告人陈某祥、熊某毛等人开设赌场、强揽工程,逐渐形成了以杨某勇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某祥等6人(其中罗某东已死亡,屈某另行处理)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等20人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杨某勇为组织、领导者,通过不断吸纳其它恶势力成员或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较为清楚、分工比较明确、纪律较为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采取其他手段获取了大量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且以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宜春中院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某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其余2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至二年零五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等。各被告人的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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