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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上午,马山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涉恶案件,该县纪委监委及63名乡镇、村干部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分别利用其担任村、屯干部的身份,共同或单独以“护林费”、“辛苦费”、“提成费”等名义多次对林场承包人进行敲诈勒索,勒索金额达23万元。其犯罪行为扰乱了营商秩序,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符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的认定标准,构成涉恶犯罪。
❖基层干部们旁听庭审
由于案情复杂,该院在案件侦查阶段充分运用“大三长”、“小三长”会商制度,并与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召开“小四长”联席会,多次对该案案情进行深入探讨,明晰案件定性。
❖庭审现场
庭审当天,参与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乡镇干部及村干部认真观摩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在庭审中接受法制教育。
因案情重大,在该县关系复杂、牵涉较广,该案件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参加旁听的干部表示,此次观摩庭审意义重大,不仅增强了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强化其法制观念,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更是为基层干部们敲响了警钟,要时刻筑牢法律底线、严守铁规禁令、认清自身职责、真正为民办事。
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据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马山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