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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14时38分许,违法行为人陈某炎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E7***0号轿车,在黄山村路口与林某德驾驶的闽E5***E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德受伤及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陈某炎与林某泉合谋顶包,谎称林某泉是事故车辆驾驶员。
在东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后,陈某炎和林某泉始终提供虚假证言谎骗称林某泉为闽E7***0号轿车驾驶人,经值班民警现场勘验检查及走访周边群众,事故时闽E7***0号轿车实际驾驶员为陈某炎。因陈某炎持有D类驾驶证,无驾驶小型汽车的资格,其事故后遂让林某泉来顶包。经民警查实,陈某炎属驾驶与驾驶证上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林某泉属提供虚假证言。
林某泉(中)、陈某炎(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人陈某炎驾驶与驾驶证上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罚款3500元并处行政拘留20天。违法行为人林某泉属提供虚假证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林某泉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