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里,李某共开采出1200方建筑用砂,非法获利十万多元。3月,李某因非法采矿被桂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并抓获,经地质部门对李某开采砂矿的场地进行鉴定,结论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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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来源▎桂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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