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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潍坊的小伙伴们有没有发现
一些沿街商铺门前的公共车位有时候会被
某些商家私自占用
给大家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
这些既不文明又涉嫌违法的行为
却总是屡禁不止
针对这些行为
潍坊高密交警开始放大招
交警大队将会同有关部门
对此种现象进行严厉打击
私自占用公共车位
昌安大道
凤凰大街
立新街
还有这些……
当然
机动车也不可以占用非机动车停车位
群众对此现象也是“深恶痛绝”
高密交警在此提醒广大商户
公共车位属于公共资源
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下一步
交警大队将会同有关部门
对此种现象进行严厉打击
对非法圈占停车场(位)的,交警部门将会有关部门对违法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违法信息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交警也会加大巡逻和排查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保证公共停车位真正为大家所用。
另外也提醒广大市民,擅自占用停车泊位已经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可以被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希望私设路桩的市民尽早自行清理,不要等交警上门才知道自己违了法。
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和社会单位切实增强公德公利意识,履行肩负的社会责任,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协助交警逐步解决城区停车乱、缓解停车难等问题,为创卫贡献自己的力量。
普法时间
规划停车位在建筑红线之外,则超出建筑红线之外的部分属于公共市政,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停车位规划在建筑红线以内,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个别业主无权独占。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场地,在不占用公共绿地、盲道等情况下,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设立停车泊位,允许社会车辆停放。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消防车道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因设置地锁、起降杆等损坏公共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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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密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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