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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从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侵权案看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

时间:2020-05-09 23: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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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从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侵权案看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

【创极短评】

搜狗与百度之间就输入法相关的发明专利产生了一系列诉讼。本案就是搜狗作为专利权人起诉百度输入法侵犯其“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专利的专利侵权案件。本案涉及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等多个争议焦点。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对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这一争议焦点进行整理。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为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百度出示了上市(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7月4日)的飞利浦9@9r手机及使用手册作为证据。庭审中,为对比被诉技术方案、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及现有技术技术方案的异同,诉讼双方当庭进行演示对比,使各技术方案的步骤及区别更加清晰。

智战即商战,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核心技术的掌控往往对技术型企业的市场地位有直接且显着的影响。在专利战面前,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掉以轻心,且应小心谨慎、稳扎稳打。

【关键词】现有技术|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举证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京民终4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狗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狗信息公司)

【案情概述】

涉案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10116190.8,专利权人为搜狗科技公司。本案涉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方法专利,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记载的权利要求1:

“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输入区域包括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所述方法包括:

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

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

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记载的权利要求7:

“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输入区域包括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所述装置包括:

按键处理单元,用于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并触发编码删除单元;

编码删除单元,用于删除已输入的编码;

控制单元,用于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则触发字符删除单元;

字符删除单元,用于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权利要求1为涉案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7具有实质相同的保护范围,并同意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比对对象。

百度网讯公司于1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6月8日作出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的目的是解决信息输入过程中误删除的问题,采用的手段是编码删除完后暂停删除操作,达到预置条件后继续删除操作,因而,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即指编码全部删除完时不再进行删除操作,其含义清楚”。

被指控的百度输入法涉及3月以前的多个版本。搜狗科技公司明确以三星SM-G5309W型号手机和版本号为S:v5.6.1.0的“百度输入法”以及iPhone6型号手机和版本号为v5.6.5.16的“百度输入法”作为本案侵权比对的基础,进行演示比对,演示结果延及百度输入法3月前所有版本的产品。百度网讯公司亦对此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发行、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该发明专利权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百度网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被控侵权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与百度网讯公司所主张的飞利浦9@9r手机所承载的输入法删除方式是否相同或者等同,是百度网讯公司关于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的关键问题之一。

本案中,根据一审庭审演示所记载的过程可知,飞利浦9@9r手机在编码输入区是一次按下清除键后全部清空已经输入的内容,而百度输入法无论在长按删除键的演示方案中还是在快速连续点击删除键的演示方案中,在编码输入区均是逐一字符删除已经输入的内容。飞利浦9@9r手机一次性清空全部已经输入内容,说明其清除键下发的是一次性清空的删除指令,而百度输入法则是连续多次下发删除指令,仅删除输入焦点前的字符或字符编码。因此,两种方式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百度网讯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同时,在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05]段载明的涉案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果用户在删除拼音时,由于着急连续按下删除键,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多按几次,这样就会将拼音删除掉,如果拼音被全部删除掉,而多按的几次删除操作还将继续,则已经上屏的汉字也会被删掉。如果采用长时间按删除键的方式,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即如果用户操作失误,就会多删掉用户不想删除的信息。”由此可以确定,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单纯由于用户操作失误,发出了多余的删除指令,而是具体限定了要解决用户在删除过程中由于需要连续发出删除键指令,导致操作失误,发出了多余的删除指令。同时,在对涉案专利说明书[0077]段内容进行理解时,应当根据该段所处的上下文义进行整体认知,因[0077]段处于“实施例三”项下的具体步骤环节中,而且[0073]段也明确记载“S702,由于是长按清除键,拼音输入区的拼音被一个一个地删除掉,如果清除键一直没有弹起,则会删掉所有的拼音”,故此不应将[0077]段所记载的“…同时,删除拼音的个数也可以不依赖于长按的时间,即只要进入按键的长按状态,就会把所有的拼音都删除掉。…”理解为所述的在按下删除键后,仅发出一个删除指令,即清空所有编码输入区内容的限定;而是应当在[0077]段所处说明书整体位置和上下文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认定在按下删除键后,系统仍为发出多个连续删除指令,而从现象上所显示的“拼音都删除掉”不能直接确定即为“一个删除指令”,而且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则会根据程序的设置,导致在持续按下删除按键后具体发出“一次性清除指令”、还是“多个连续清除指令”等存在不同情形。故此,北京高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被控侵权的百度手机输入法并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认定并无不当。

本文编辑:孙雪峰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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