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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 康县:辱骂村社干部法不容 依法坚决严惩“不商量”

时间:2020-07-17 16: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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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 康县:辱骂村社干部法不容 依法坚决严惩“不商量”

9月19日,康县云台镇xx村村民刘xx在本村村民微信群中,公然发布侮辱村社干部、丑化村社干部形象的语音。接到报案后,康县公安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云台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依法严惩,以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群众生产生活和脱贫攻坚顺利进行。云台派出所民警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认定刘xx有利用媒体发布语音侮辱村社干部的违法行为,刘xx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刘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刘xx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10月9日,刘xx被送往康县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

10月4日晚,康县周家坝镇xx村村民周x因对镇村“拆危治乱”工作心生不满,遂在本人所在村社微信交流群发中发布辱骂他人的语音信息,其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康县公安局周家坝派出所民警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证实周x在微信群中公然发布信息辱骂他人,事实成立,证据确凿,构成辱骂他人。康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裁决,决定对周x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周某已被送到康县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当前,全县进入脱贫攻坚关键时期,广大村社干部在脱贫攻坚中,克己奉公,辛勤工作,依法行使公权利,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有极个别村民无视法律约束,无视道德底线,为达个人私利,为泄个人私愤,采取违法手段,在微信媒体上公然辱骂、侮辱村社干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法。对这样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坚决严惩。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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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康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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