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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司律师于瑞//名为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性质是否等同于赠与合同?

时间:2023-03-10 10: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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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司律师于瑞//名为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性质是否等同于赠与合同?

股权转让当事人签订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约定无偿转让股权,其性质是否等同于赠与?这需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里的具体内容来判断。

案情简介

晏明是中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晏明出资120万元,股东王宇新、殷仁、顾新江、陈银健各出资45万元,王宇新、殷仁、顾新江的出资实际均由晏明缴纳。陈银健的出资是否为晏明缴纳,双方有争议。

8月16日,晏明和陈银健、王宇新、殷仁及顾新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银健等4名股东将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晏明,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通过了相应决议。

之后,晏明要求陈银健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陈银健不予配合,双方发生纠纷。晏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银健协助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陈银健应当协助晏明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陈银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时辩称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实质为股权赠与,并且在签订协议后明确表示撤销赠与,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银健的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争议焦点

涉案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

裁判观点

涉案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性质非赠与合同,应当是买卖合同。

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应以赠与人作出单方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受赠与人同意接受赠与物,且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与人为成立条件。因此,单务(赠与人单方意思表示)、实践性(赠与人履行交付)应当是赠与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标志。经查明,涉案无偿转让股权协议所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并不符合上述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

2、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无条款明确约定陈银健等人将股权赠与晏明。同时,协议中有关于受让人晏明愿意履行并承担陈银健等股权转让人在中通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约定。这表明尽管陈银健等人以无偿转让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晏明,但与其一并转让的还包括相应的股东义务以及企业经营中的其他责任。因此涉案无偿转让股权协议不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性的特征,不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

实务要点

1、在本案,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虽将协议名为无偿转让股权协议,但是也一并将股东义务,企业经营的责任转让给了受让方,这种约定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性特征;并且在协议中也没有明确表明赠与行为,因此该无偿协议有别于赠与。

2、股权转让当事人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无偿转让股权,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表明该行为属赠与,合同中的具体内容也应明确具有单务性的特征。

3、《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价格未做出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是无偿转让股权在实务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及税务风险,因此需要谨慎对待。

索引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商终字第059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审二商申字第00348号

来源:公司法京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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