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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鄄城县出台人才购房 租房补贴细则 最高5万元

时间:2021-08-15 03: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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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鄄城县出台人才购房 租房补贴细则 最高5万元

鄄城县人才购房

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鄄城县人才新政30条(修订版)》(鄄发[]

1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住房补贴要求,为全县专科以上学历人才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

在我县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在鄄城工作满2年;

2.申报补贴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3.6月14日以后,在鄄城城区购买首套自住用房。时间以网签购房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为准。

第三条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本科毕业生1万元、专科毕业生5千元购房补贴。

2.符合条件的只可享受一次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学历高的一方给予补贴。

(二)资金来源

由县财政负担。

第四条 办理流程

(一)材料申报 按照“随时申报”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购房合同网签后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可以单位为主体也可由本人向县房产服务中心随时提出申请。

(二)审核公示 县房产服务中心应于受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审定。县房产服务中心应于3个月内对申报审核情况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报县人才办备案。

(三)补贴金发放 公示期满后,由县房产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县财政局,购房补贴于公示通过后15日内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为减化、优化办事程序,落实好“一次办好”政策,只需提供以下材料:

1.《鄄城县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身份证、毕业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相应学历学位认证书)、购房

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条 购房补贴发放前调离我县、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辞职、辞退和开除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申请人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房产服务中心要严格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认真核实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

第八条 对享受《鄄城县棚户区改造异地购买安置试行办法》规定的回迁户,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中的购房补贴。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鄄城县房产服务中心鄄城县财政局

9月21日

鄄城县人才租房

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鄄城县人才新政30条(修订版)》(鄄发[]

1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租房补贴要求,为全县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

在我县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

(二)补贴条件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申报补贴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3.6月14日以后,在鄄城城区租赁住屋的。时间以租赁备案合同为准。

第三条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租赁住房的,给予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最高补贴三年。

2.夫妻双方均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学历高的一方给予补贴。

(二)资金来源

县财政负担。

第四条 办理流程

(一)材料申报 按照“随时申报”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租赁合同备案后,可以单位为主体也可由本人向县房产服务中心随时提出申请。

(二)审核公示 县房产服务中心应于受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审定。县房产服务中心应于3个月内对申报审核情况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报县人才办备案。

(三)补贴金发放 公示期满后,由县房产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租房补贴于公示通过后15日内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为减化、优化办事程序,落实好“一次办好”政策,只需提供以下材料:

1.《鄄城县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身份证、毕业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相应学历学位认证书)、租房合同。

第六条 租房补贴发放前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调离我县、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辞职、辞退和开除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房产服务中心要严格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认真核实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的实施由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鄄城县房产服务中心鄄城县财政局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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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鄄城县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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