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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助学贷款贷前调查的内容包括。

时间:2018-09-09 14: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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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助学贷款贷前调查的内容包括。

问题补充:

商业助学贷款贷前调查的内容包括。

答案:

我国助学贷款现存模式及问题分析 1 我国助学贷款模式 根据贷款来源不同,可以把目前实施的助学贷款分为政府助学贷款、银行助学贷款和学校助学贷款三种模式。 1.1 政府助学贷款模式。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并主管的助学贷款。广东省高教厅设立的贷学金,是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在学的计划内的本、专科学生为对象的政府贷款[1]。高教厅下设广东省高等教育奖贷学金管理委员会为贷学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各高校及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分支管理机构。高教厅按学年将贷款按各校申请的总额划拨到校,或按各校贷款回收情况为“补差”形式拨款到位,学生在学校按月领取,其最高限额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毕业时一次偿还的减免10%并免付利息,不能一次偿还的,可申请延缓偿还,但不能超过两年。毕业后两年内偿还的加收利息,毕业两年后仍不能偿还的加倍付息。到指定单位就业的可免还。 1.2 银行助学贷款模式。银行助学贷款已成为目前助学贷款工作中的主要模式,其中有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助学贷款“河南模式”四种形式。 1.2.1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在高校集中办理的无需担保的助学贷款,由中国工行、中国农行、中行、中国建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行,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其贷款性质仍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银行贷款业务管理。最初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范围限于本科生的学费及生活费,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即学生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国家财政贴息50%,后来贷款对象扩大到研究生。申请总金额的上限为每生每年6000元,申请人数的比例不能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0%,毕业后如继续攻读学位,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如终止学业,开始就业,则与承贷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在高校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模式下,高校与其开户银行自主协商办理助学贷款业务,银校合作关系较为紧密。 1.2.2 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在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或银行办理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它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主要特点是在大学生户口所在地办理贷款手续;由大学生父母或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个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或商业银行承办;在大学生就读期间的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据中国人行统计,截至3月末,全国已有24个省(市)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其中有13个省市出台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生源地助学贷款完善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体系,强化了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弱化了银行的风险顾虑,具有风险性低、办理程序简单、批复率高、真实可信等优点,与原就学地助学贷款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2]。 1.2.3 商业助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是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它主要以法人或自然人为担保人,采用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进行贷款申请;学校一般只负责证明借款学生的学生身份及其在校表现;贷款额度较大,一般在2000~20000元;贷款不享受财政贴息,在校期间和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均由借款学生自己负担[3]。7月,天津银行和华安保险公司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对本市高校在读大学生中首推新模式商业助学贷款,它不受国家发放比例限制;不受家庭经济条件限制,只要属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成功的学子都可以申请,只需提供一名担保人即可;借款学生最迟可在大学毕业后两年内的任意一个月份开始还款,最长还贷年限可长达。同时,申请该种贷款的学生不仅要归还银行的相关贷款,还要按时交纳保费。保险费可由学生每年交付给保险公司,也可作为贷款本金的一部分,由银行通过贷款方式提供。 1.2.4 助学贷款“河南模式”。助学贷款“河南模式”是河南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在国家现行的政策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探索和创新,提出并合作开创的“责权利相统一、奖惩激励机制健全、违约约束机制功能强大”的有望实现多赢格局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模式[4]。它的主要内容是“两个平台、一个代理行”管理架构,即以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为国家开发银行的受托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全省助学贷款业务;各高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作为国家开发银行的受托操作平台,全面管理学生的贷款受理、审核、汇总、合同签订、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信息管理等具体事宜;由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办理学生存折、银行卡,发放助学贷款,结算利息,扣划贷款本息,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全面支持高校和学生的贷款需求,拥有贷款的最终审批权和对“两个平台、一个代理行”的业务指导、监督权。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为贷款发放额的14%,其中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专门用于贷款违约本息的补偿,补偿后剩余部分对高校进行奖励性返还,当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超过部分由高校、开发银行和教贷中心按照50%、40%和10%的比例共同负担。自底,河南省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推出新的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后,仅在,开行河南分行就向全省83所高校12.3万人次贫困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5.69亿元,发放金额位居全国第一。青海、山西、广东、湖南等省份到河南考1.3 学校助学贷款模式。学校助学贷款一般是由学校自行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贷学金。它的主要特点是由于是学校自行设立,贷款总额度小,受益面较窄;一般是无息贷款;贷款期限短;贷款金额上限一般不超过学费。部分高校如山东的聊城大学、广东的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都设立了学生贷学金,实施了学校助学贷款。以聊城大学为例,自初对学院划拨专项困难资助经费起,由学院自行从专项经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设立贷学金基金,回收的贷学金滚入基金。学生申请贷学金最高限额每年每生不得超过4000元,毕业前一次偿清的可减免10%,到指定单位就业或考取本校研究生的可进一步优惠减免,原则上要求毕业后一年内偿清,并免付利息。否则,学校将加收利息进行催交。 2 助学贷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助学贷款体制结构失衡。由于助学贷款受多方因素的制约,使现行的助学贷款体制行际、校际、区际结构不平衡。据中国人行统计,在发放助学贷款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仅中行占有较大比例外,其他三大行发放比例较小;部属高校贷款比例高,而省属高校比例低;本科生贷款比例高,而专科生比例低。截至8月,从获贷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比例看,中央部属高校获贷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15.5%,省属高校比例为9.96%,而市属高校、民办高校比例更低[5]。在北京、上海、南京等高校集中的城市,助学贷款总额、贷款人数比例及满足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河南、山东等东部省份助学贷款总额、贷款人数比例高于新疆、甘肃等西部省份。从1999~,东、中、西部获得贷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分别是6.4%、4.84%和6.48%,占申请贷款学生的比率为63%、30%和37%[6]。 2.2 诚信教育工作薄弱,贷款学生信用意识淡薄。树立信用意识是当代大学生应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质,也是今后大学生走上社会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要求。然而,当今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现状却令人堪忧,以致于建立在学生诚信这一道德基础之上的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工作在某种程度上一直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高校虽然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但是,由于现行的教育体制和教育模式尚未完成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真正转变,对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重视不够,在学生的诚信等基本的德育评价没有硬性的、可操作的量化指标,在一定程度上给学生以误导。同时,诚信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与之相关的诚信教育也不能一蹴而就,仅仅通过几场诚信报告会、演讲比赛等活动来推动诚信教育的提高是远远不够的,更难以启发和培养学生能够完全做到信用还贷。 2.3 贷款程序复杂,申请材料不统一。为降低贷款风险,放贷银行对申请贷款学生在学习成绩、保证人等环节都作了一些严格规定。从学生申请,到所在院系、学校、银行、父母所在地民政局及办事处(村委)等多个部门的资格审查,一笔助学贷款手续完成时,学生往往需要填写二十余种材料,盖章最多者高达八十多个,并且办理时间比较长,一般需要1~2个月,有的甚至长达4个多月。学生来回奔走,不仅浪费了学习时间,还增加了自身经济负担。即使同一模式的助学贷款,在省内不同地市所需材料也不尽相同,甚至个别地市的不同乡镇所要求材料也不统一,使部分学生费了很多事,也没有办理成功。 2.4 贷款业务总量小,助学贷款成功率低。自6月助学贷款实施新政策以后,政府部门、高校、银行修订完善贷款措施,严格按照银行规定填写相关表格,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无法取得助学贷款。~学年,全国新增贷款学生65万人,审批合同金额52亿元,虽较之以前有很大进步,但距离一年100亿元的目标仍有相当的距离。山东省作为在校学生总规模占居全国首位的教育大省,~学年,全省就读的在校学生134万中,有近20%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助学贷款申请,截止7月,仅为9.2万名学生实际发放贷款5.5亿元,发放人数占在校总人数、申请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6.9%、34.3%,远远不能达到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 2.5 助学贷款运作成本高,银行开办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低。助学贷款与个人住房、汽车贷款等消费信贷相比,单笔业务量小、笔数多、风险大、利率低、持续时间长。银行作为助学贷款的主要提供者,需要承担助学贷款的发放成本、管理成本及对逾期贷款的追偿成本。从发放的贷款本金到与高校沟通的费用、宣传费用、开展教育督促学生及时还贷的费用、员工工资报酬的费用、与学生签约材料的费用、风险费用以及通过电话、信函对违约学生进行催收费用等,无一不增加了银行开办助学贷款的运作成本,特别对催收无效时,银行迫不得已向法院起诉,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基层行仅有少量小额质押贷款权力,且每发放一批需报请上级行审批,增加了贷款环节和审批时间,无形中也加大了成本。而银行从本质上是要赚钱赢利的,助学贷款这种需要较高追偿成本、拖欠率高的贷款,当其获得的收益等于或小于成本时,银行就会逐渐远离或消极对待助学贷款。 2.6 助学贷款还贷机制与担保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助学贷款业务运作时间较短,操作环节不周密,学校、银行等部门缺乏协调和信息的传递,导致学生助学贷款综合还贷率低。自首批助学贷款学生进入还贷期至今,我国助学贷款偿还本息拖欠现象比较严重。8月,工行广东分行对500名拖欠贷款的大学生进行公开曝光,只有少数主动联系归还贷款。据工行统计,广州地区大学生到期不还的比例是38%,在全国部分地区中拖欠比例最高者达80%。另据教育部统计,截至6月末,受各种因素影响,全国高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欠贷率达28.4%。因此,不完善的助学贷款还贷机制与担保机制,使放贷银行对拖欠学生束手无策,无法追究相关担保人的责任,让银行对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慎之又慎,严重影响了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 3 助学贷款可持续健康发展对策 3.1 创建多种模式交织的助学贷款体系。 3.1.1 创新助学贷款模式,实行由政府作为贷款本金出资主体的国家助学贷款模式。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是政府的职责,只有政府作为贷款本金的出资主体,才能使在形式上银行出资贷款本金、政府只负担部分贴息及核销部分呆帐、实质上冠以国家的名义、仅具政策导向意义的信用贷款变成为政府出资贷款本金、利用财政和教育等政府职能部门满足在校大学生培养需求,并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加速人才培养、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性国家助学贷款。为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府应采用较优惠的利率,可成立教育发展银行或教育发展基金会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和催交工作,也可通过全国的税务系统或社会保障系统进行。通过政府出资贷款本金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才能切实体现政府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让越贫困的学生越难获得贷款的现象不再发生,才能让政府预期的助学贷款规模与效益逐步达到目标。察后,也陆续实行“河南模式”。 3.1.2 拓宽助学贷款渠道,继续推广以银行出资贷款本金的商业助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一种强有力的补充,应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等贷款模式。通过建立以政府出资贷款本金为主体的国家助学贷款模式为主、生源地助学贷款及助学贷款“河南模式”为辅、其它形式交织的助学贷款体系,并能根据信贷市场的需求信息随时加以调整,为培养更多的诚信自强的高素质人才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3.2 加强诚信教育工作,提高学生信用意识。 3.2.1 开设诚信教育课程,培养大学生良好的信用观念。加大诚信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所占的比重,设置诚信教育专门课程,把“诚信教育”全面地渗透到“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培养大学生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品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信用意识,实现学生在诚信表现上知与行的统一。 3.2.2 加快国家助学贷款与个人征信系统联网步伐。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平台,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再由中国人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合作,在全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共同建立金融体系共享的个人信用监管体系,对不按时偿还助学贷款的学生,银行记录在案,列入“黑名单”,对其毕业后贷款申请、实体开办等产生不利影响。通过中国人行个人征信系统,将为每一位贷款学生建立信用档案,如实记录学生的借、还款等信息,通过制度约束提高广大学生的信用意识,促使其诚实守信,按约还贷;通过制度创新帮助商业银行更有效地防范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3.3 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发放时间,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减少学生提供银行对学生背景的调查书、担保教师保证书、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不必要的繁琐材料,只须统一提交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学生学生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就读证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五种基本必要的证明材料就可。在此基础上,完善贷款发放办法,将目前的放款方式由“一次申请、逐年发放”变为“一次申请、全部发放”,即经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贷款,并一次性划入其所在学校指定账户,不但缩短贷款发放时间,降低了政府、银行、高校三者在出具材料制作、调查研究所支付的费用,还有效地减轻了高校、银行的业务量,形成可操作性强、简便易行的贷款办理程序。同时,借鉴国外助学贷款还款期限,比如作为美国目前最盛行的斯坦福贷学金,还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7],可将我国目前的偿还期限由毕业后不超过6年延长为毕业后10~由借款学生自主选择,不仅照顾不同收入的毕业生偿还能力,不至于增加他们的生活负担,也将提高学生按时还款率。 3.4 制定贷款工作考核办法,实施奖惩措施。由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参与的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在对高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制订年度贷款指导性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助学贷款工作考核细则,定期分别对高校、银行助学贷款开办情况进行考核,并实施科学的奖惩措施。对考核成绩优秀的,从助学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剩余部分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不积极落实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成绩较差的,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调换原工作岗位或追究相关的领导责任。通过助学贷款工作专项检查,促使高校、经办银行做到主动开展助学贷款工作,主动加强学生信用教育和贷款指导,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主动承担有关义务。 3.5 建立助学贷款风险合作基金,完善科学的风险补偿机制。由贷款学生从其获得贷款中拿出一定比例(远低于银行呆坏帐率)的金额缴存助学贷款风险合作基金帐户;由财政部门以学生缴存金额为基数,给基金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由银行按经营助学贷款业务税后收入的一定比例,为基金提供部分资金,并委托学贷中心或中国人行指定的金融机构负责风险合作基金的具体运作。同时,借鉴“河南模式”,把约束激励机制引入风险补偿机制,当财政、普通高校建立的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超过部分由高校、财政和银行按一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这样让银行同高校一起分担催交贷款的责任,进一步降低学生违约率。通过建立风险合作基金,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让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助学贷款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困境,从根本上消除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达到高校、国家、银行三者共管、三者共赢的效果。 3.6 引入助学贷款保险制度,建立可控制性强的助学贷款商业性保险机制。在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添加保险公司做为助学贷款风险管控机制中的一个参与者,通过向助学贷款收取保费,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能够按时获得保险公司因学生的违约而支出的担保赔付,以弥补银行放贷的风险。保险公司可借助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系统、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动合同签证系统等,及时掌握违约学生真实信息,降低追偿成本。此外,保险公司可发挥再保险的二次保障功能,通过向其他的再保险公司的分保,将助学贷款的违约风险再次转移和分散。通过可控制性强的助学贷款商业性保险机制的建立,将打通助学贷款的“绿色通道”, 形成政府、高校、学生、银行、保险多方共赢的局面,为助学贷款工作的全面推行提供有利条件。 3.7 制定完善的还款监督机制,加强助学贷款体系中学校、银行、就业单位等部门的信息传递与沟通。由政府责成司法部门制定完善的法律依据,让就业单位一起承担监督贷款学生按时还贷的责任,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向征信部门、银行、学校索取学生个人信用记录,特别是助学贷款信用情况,对不按时还贷等信用不良的学生进行极为严厉的处罚,或拒绝其就业,或强制性扣除工资,避免银行因无法寻找贷款学生下落而无法追回贷款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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