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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高院发布《全省法院文化与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白皮书、《福建法院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集中展现了全省法院在文化与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其中建阳法院《廖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案》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4月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国家级古文化遗址保护区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后井村芦花坪窑址内的建盏,并进行倒卖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盗掘的建盏,经鉴定,被盗掘的建盏中有4块为二级文物,2块为三级文物,其余数十块为一般文物及文物标本。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廖某某到案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将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所得款、扣押在案的建盏、参与盗挖的建盏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古文化遗址是反映古人类生活的重要文化遗迹,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于树立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盏产自南平市建阳区,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建窑建盏烧制技术”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廖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文化遗址的行为作出判决,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也体现了对被盗掘文物本身的完整保护,是对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全面、有力贯彻,凸显人民法院保护文物、守护遗产的决心和力度。
文案 | 刑庭
编辑 | 周丽燕
核稿 | 沈丽苓
审批 | 林满山
原标题:《喜讯!建阳法院该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文化与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