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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行政庭报送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9-07-20 22: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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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行政庭报送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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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经过对案件的综合考量,最终在全省6000多个行政案件中评选出10个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吉林中院行政庭报送的2个案例入选。这2个案例分别为付某、刘某诉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王某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

付某、刘某诉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是典型的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赔偿的案件,王某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是典型的如何确定征收补偿主体的案件。这2个案件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反复诉讼,人民法院本着从实质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不纠缠程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累,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实质上化解了多年的争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付某、刘某诉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基本案情:付某、刘某系蛟河市某木材加工厂业主。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漂河镇政府)修建桥梁,占用了该木材加工厂的部分土地。付某、刘某要求漂河镇政府进行补偿,漂河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意见。付某、刘某对此不服,向蛟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蛟河市人民政府于11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漂河镇政府在一个月内,就是否给予付某、刘某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行政决定。漂河镇政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付某、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漂河镇政府赔偿。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蛟河市“728”洪水导致了付某、刘某木材加工厂附近河道桥梁损毁,在重建工作中,因河道宽度改变,桥梁原角度重建无法满足安全需要,故在桥梁设计时改变原桥位,属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无过错。但漂河镇政府在桥梁修建之时,没有妥善处理木材加工厂被占地引发的补偿问题,对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付某、刘某作为赔偿申请人,应就其损失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付某、刘某提供的两张完税证明仅能证明其合法经营,但不能证明其营业收入情况。鉴于木材加工厂实际经营至洪水之前,因水灾及其他证据缺失原因,客观上无法对付某、刘某营业损失进行鉴定,故本着公平原则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赔偿的典型案例。付某、刘某所经营富林木材加工厂虽然经过名称、经营者、经营场所的变更,但通过庭审证据及向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确属招商引资企业,多年来一直持续经营。经实地踏查及走访,新桥修建,引桥经过富林木材加工厂院内,导致加工厂无法继续经营。付某、刘某就此问题多次起诉、信访,就如何将此事纳入程序中,经历了多年的反复诉讼,本着解决问题,不纠缠程序,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的出发点,决定对付某、刘某的损失进行酌定赔偿,从实质上化解了多年的争议。王某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基本案情:王某为原吉林市某纺织厂公产房屋的承租人。10月,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王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王某于将房屋腾出,王某的房屋被拆除。10月,吉林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文件,将多个尚未完成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划转到属地政府管理,其中涉及划转的案涉纺织厂遗留征收户74户,其中不包含王某。王某诉请吉林市人民政府与昌邑区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决定系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但实际征收补偿工作已于10月划转属地即昌邑区人民政府管理并组织实施。昌邑区人民政府在接手后作了大量工作,实际经手补偿资金的建账、核拨、结算、销账工作,应当由昌邑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王某补偿,故最终判令昌邑区人民政府对王某进行货币补偿。 典型意义:本案是如何确定征收补偿主体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所涉项目为原拆迁项目转为征收项目,王某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就征收补偿问题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两级人民政府及建委、征收办信访多年,并反复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背景及实际情况,直接判令昌邑区人民政府履行支付一定数额补偿款,从实质上解决了王某信访并诉讼多年的问题,充分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应用于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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