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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等2份文件发布

时间:2022-11-04 18: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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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等2份文件发布

原标题: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等2份文件发布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满雪)4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和《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研究起草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工作规程》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工作规程》规定,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药监局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化妆品的抽样检验、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其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工作规程》分为总则、立项申报、起草和验证、审查和报送、批准和发布、附则六章27条内容,用于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

《工作规程》明确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职责。国家药监局负责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成立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报和方法草案提出审查意见。专家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专家组由药监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和其他化妆品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等领域人员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对于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明确了从立项申报至发布的各环节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应当遵循监管需要、科学实用、规范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例如,专家组对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和执法适用性等进行审查。如果通过会议审查,出席会议专家四分之三(含)以上同意的,为审查通过。秘书处应当汇总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和审查结论,审查结论需全体参会专家签字确认。

为确保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高效推进,《工作规程》规定了相关工作时限。秘书处应当自收到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立项申报材料提请专家组审查;应当在立项审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信息系统,向立项申报单位回复立项审查结论等。

同时发布的《技术指南》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规范了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工作,确保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科学性、通用性和时效性。

《技术指南》列出了识别可能掺杂掺假的化妆品、识别可能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以及符合《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建立方法的研制方向3个主要研制方向。同时,明确了立项申报内容、方法研制和验证两方面内容,并以附件形式提出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技术要求和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写规则。(满雪)

责任编辑: 小云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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