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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 顾客成功索赔三倍

时间:2021-07-05 09: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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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 顾客成功索赔三倍

知假买假打假,疑假买假打假,只有将假货买下才能有效率取证打假,买假消费者应是监督行为,也一样具有合法赔偿权,只要买假消,《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民事责,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行为受法律保护,新消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应理解为“退一赔三”,也就是如果货款额为1000元,则是退回1000+赔偿3000元=4,这个必须是按照消费法来审理和判决赔偿额度的,知假买假案件被告方如何抗辩,不算。

六盘水一男子买到一盒问题茶叶后,返回超市里花千余元将全部问题茶叶买下,再向法院起诉索赔。近日,水城县法院一审判超市退还货款并……

六盘水一男子买到一盒问题茶叶后,返回超市里花千余元将全部问题茶叶买下,再向法院起诉索赔。近日,水城县法院一审判超市退还货款并按货款的3倍赔偿。

12月8日上午,水城县顺场乡红岩村村民陈胜金在县城织金街一超市购买了一盒28元的茶叶。回家后,陈胜金发现茶叶内、外盒包装的标签、标识、QS认证等内容不一。认为该茶叶有假之后,陈胜金干脆返回该超市,将内外包装标识不一的4款共29份茶叶悉数买下,总计花费1373元。

当天,陈胜金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了这家超市,但由于无法提供四款茶叶的法定检验报告,其投诉请求未获落实。此后,虽经消协调解,也无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最多是三倍赔偿,而不是四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可以。

今年3月,陈胜金一纸诉状将这家超市告上法庭,称超市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他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让他无从知晓该批茶叶的真实情况及质量,要求超市按价款十倍赔偿。

5月11日,水城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超市辨称进货渠道正规,而且陈胜金是“知假买假故意索赔”,不应赔偿。对此,陈胜金也坦承“知假买假”行为。他称,如果他只就第一盒价值28元的问题茶叶起诉,赔款还不够诉讼成本,所以就故意悉数买下这家超市的问题茶叶再索赔,而按照 “知假买假可维权索赔”的司法解释,理应得到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这批茶叶确实存在内外包装的标签名称、QS数字不一等问题。对此,水城县法院于7月1日将判决书送达了陈胜金。

法院认为:原告陈胜金作为购买人,具有普通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在发现该超市出售的茶叶内外标识不一致的情况下,将其全部买下后维权,从客观上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而茶叶因为内外包装不一,消费者不能正确知晓商品的真实情况,所以支持原告退还货款的诉求。另外,超市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法院支持赔偿金为购买价款的3倍。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还陈胜金货款1373元,并赔偿4119元。

目前,法院尚未接到超市是否上诉的反馈。

知假买假新《消法》中并没有提及,仅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有十倍赔偿1月10日,最高法就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发布司法解释——“知假买假”索赔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我认为打假是公民的自然权监督权绝对权!反之,贩假、知假护假顶假、行政不作为、妨害取证举证等则是违法犯罪行为,这种叫恶意打假,不过现在还真没有办法,只能赔,谁让你卖假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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