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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 担保 会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公司担保个人贷款连带责任

时间:2022-08-15 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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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 担保 会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公司担保个人贷款连带责任

最高法: 担保函称“自愿为某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资产为某公司股权、保证该股权无质押否则愿意赔偿一切损失”,该担保函是保证担保还是股权质押担保?

最高法认为:

关于刘昌宁出具的《担保函》的法律性质。

1.

商储公司主张,刘昌宁在《担保函》中明确“本人刘昌宁自愿为贵州中鼎翔贸易有限公司欠贵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的规定,刘昌宁向商储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是保证担保。

刘昌宁认为,其出具的《担保函》是股权质押担保,不是保证担保。《担保函》中没有任何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icon的意思表示,如果判决刘昌宁承担连带责任将加重其责任范围。

2.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有争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依次采取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等方法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含义。

刘昌宁出具的《担保函》载明:“中鼎翔公司与商储公司在履行《业务合作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等合同过程中欠商储公司采购资金9196980.50元及自2月起至今的利息(利息率11%)。本人刘昌宁自愿为中鼎翔公司欠商储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资产为本人合法持有的贵阳金阳天合建材有限公司10%的股份(价值1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储公司的欠款本息及商储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本人保证用于担保的股权无质押,也未被限制提供担保或被相关部门冻结,如出现上述情况或价值不足值,本人愿意赔偿商储公司的一切损失。”

根据刘昌宁出具的《担保函》内容,

(1)从文义解释出发,其虽然表示为中鼎翔公司欠商储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但是以其在贵阳金阳天合建材有限公司10%股权为担保资产。换言之,刘昌宁以股权作为担保实现的基础,担保责任实现范围为股权价值,刘昌宁并未设立其他的担保方式,该担保方式符合股权质押担保的特点。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其担保价值的实现只能是将股权出质。根据整体解释方法,一个法律行为,要理解其整体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反之,要理解各个部分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部分置于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能准确理解各个部分的含义。

虽然刘昌宁在《担保函》中声称“本人保证用于担保的股权无质押,也未被限制提供担保或被相关部门冻结,如出现上述情况或价值不足值,本人愿意赔偿商储公司的一切损失”,但该“保证”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方式的保证,而是保证用于担保的股权足值且无权利瑕疵适于办理质押。

因此,刘昌宁在《担保函》中以案涉股权为中鼎翔公司欠商储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将案涉股权质押给商储公司。

(2)从目的解释或者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看,亦不能认定刘昌宁出具《担保函》含有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刘昌宁所出具的《担保函》应认定为系以其在《担保函》中声明的股权价值为限向债权人商储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而非保证担保。

法条援引:

(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最高法民再202号•-07-26

担保法律汇编及案例

富贵险中求

网友私信:

叶老师,老公当一私人企业法人,也行使权力在那个公司全面负责。

现在公司很不景气,一时我也看不到有势头好转的迹象,成本上升、市场萎缩,公司也一直亏损。

问题是,他们跟银行贷款1500万需要法人家庭财产担保,且需要我签字。

对此我严词拒绝!

现在如果我执意不签就会影响他们公司的发展,钱肯定就贷不下来。

而且之前我已经签的贷款肯定还不上,有可能面临企业负债我们家庭承担连带责任,也许企业还会面临破产解散啥的。

之前有950万贷款。

现在我为这事跟老公也关系紧张,他意思是也不想连累家庭,建议离婚,财产都归我。我也不愿意。

心里边挺怨他的,给我出了这么大一个难题,要么签字贷款,要么签字离婚,我没得选择。

老公因为公司发展不好也压力很大,如果再贷不到款就真的没有发展希望了。

我们家庭草根出身,上有老下有小都只靠着我们,两个女儿,小的还没上幼儿园,大的高中,所以也对未来也挺担忧的。

————

签字离婚。

这不是我轻飘飘,我周围也有人是这么操作的

这是唯一的机会

离了,你能保全财产养小孩,对小孩的生活影响不大。

他能搏一下救公司。

这是对双方最好的选择。

离婚也不一定离家,孩子也不需要知道父母之间有一张离婚证。

如果他赌输了,你无牵无挂;

他赢了,你们继续过日子。

我知道你担心万一赢了,人跑了,

但这个是必须赌的。

你不赌,这婚姻也维持不下去。

赌一把,富贵险中求。

这不是坑我吗,说好帮你担保10万元,现在怎么成了担保300万,借款人还不是你?平顶山的中学教师李女士,在帮儿子买房时,查征信才发现自己背着300万元的担保债务,这笔债务同时还有5个人是担保人。这300万元的债务,简直就是从天而降,这怎么可能呢?李女士有点接受不了,多次让银行人员确认,为此还气得住进了医院。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的时候,李女士的朋友找到李女士希望她帮忙担保贷款10万元,李女士本着帮朋友,欣然答应。没过多久这位朋友就带着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要让李女士签了一个空白的担保书。李女士也犹豫过,可考虑到朋友的身份,人比较可靠,还是签字了。

到如今,李女士发现这笔担保不是10万元,也不是给朋友担保的,而是给一个不认识的高某提供的担保。后来,李女士找朋友质问,那人一个劲地道歉,说很快解决问题。但不久李女士收到了银行起诉的传票,要求李女士承担担保责任,一同收到传票的还有其他5个担保人,这5个人也和李女士一样的情况。李女士目前正在积极应诉。

#执行君说法# #普法行动#

这真是晴天霹雳,本想着帮儿子买房,这下突然身背300万债务,还怎么给儿子买房呀,一半辈子该怎么办?换着谁都受不了。

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在金融借款纠纷中,担保人一般都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按期不还钱,银行就会起诉借款和担保人,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在判决生效后,民事强制执行时,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产都可以执行,没有先后顺序,谁有财产、谁的财产方便执行,就执行谁。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名下没有财产,而担保人就倒霉了,银行存款或者房产被执行后,只能向借款人追偿。

从民事诉讼来看,李女士签订了担保协议,如果借款人不能还款,那么将承担担保责任,这对李女士非常不利。

但李女士就没有办法了吗?一定会承担担保责任吗?

未必,目前公安机关也介入调查,法院在审理时肯定也会重点审查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因为签订担保合同时,你女士是为朋友提供担保,金额是10万元,而不是现在的高某和300万元。到对李女士不利的是,她现在手中没有有价值的证据,仅仅有他那朋友的道歉。

好在还有其他5个和李女士一样遭遇的担保人,人多力量大,可以收集证据,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并要求追究那位朋友和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如果查证两人以欺骗的方式诱导李女士等人签订担保合同,两人涉嫌诈骗。

最后,少担保,慎担保,执行君见过太多帮人担保惹上一身官司的案例,更不要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女子帮担保贷款 3年后贷款金翻30倍#

我是@执行君 ,欢迎关注、评论、转发。

谁能想到,去年还在纳税榜上排名前十的恒大,现在却深陷债务危机,已经到了需要政府部门派驻工作组的地步?!

改开四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让一些胆子大、敢于利用杠杆的企业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恒大就是其中的典型,然而,老话说得好,有多大的手,就端多大的碗,企业发展得好的时候,锦上添花的人很多,一旦发展得不顺,一根稻草都有可能压死骆驼。

这次让恒大撑不下去的债务,一来并不是恒大的直接债务,而是恒大做的担保,显然,因为债务人还不上钱,恒大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二来这笔钱虽然看上去不小,2.6亿美元,但与恒大自身庞大的体量相比,其实并不多,在恒大的总负债1.9万亿里占比1%都不到,但是恒大却公告说,鉴于当前的流动性环境,恒大无法确认能够还上这笔钱。潜台词其实就是,没有人愿意再借钱给恒大了,而恒大自己已经没有钱了。

真是成也扩张,败也扩张,恒大的步子迈得太大,终于还是扯伤了自己。

还是流动性的问题,尽管恒大还有不少资产,但现在资产变现的环境很差,房子不好卖,股票也是不断下跌,银行不愿意贷款,原有债务利息不断增加,土地或者项目转让找接盘方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再说,估计想买的人也正等着乘火打劫呢。

恒大作为地产行业的老大,项目众多,牵涉到的普通人很多,买了恒大理财产品的、买了恒大房子的,既然遇上了,也不是着急上火的事情,耐心点儿等着解决方案就是了,政府工作组的派驻,其实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民生,保障大家的权益。

现在想来, 此前政府出台的地产和银行的红线政策是多么及时,好在现在也只有恒大一家出事,否则局面真就不可收拾了。#业内:工作组对恒大至少执行“中管控”#

法院判了:开发商未能交付商品房,购房户房贷由开发商还!

12月1日,A房地产公司(甲方)与B银行(乙方)签订个人商用房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的商用房及商住房销售提供个人按揭贷款;甲方为购房户(丙方)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月29日,B银行与购房户陈某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向陈某借款金额为614万元。

合同签订后,B银行于6月30日按约定发放了贷款。截至2月22日,陈某尚欠贷款本金4887642.8元,利息、罚息、复利365597.33元。

银行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为本次诉讼,B银行支出了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一审法院根据B银行的申请,于3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陈某名下位于某县的房屋产权,B银行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因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一直未能建成交付,A房地产公司与陈某于9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自9月5日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协议签订之日,陈某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尚未支付的及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由A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给B银行。

9月25日,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梁某对A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该县某破产清算组为A房地产公司的管理人。

A银行向当地法院起诉并请求:1.依法判令陈某6月29日的614万元个人住房贷款即日到期;2.判令陈某提前清偿贷款本金4887642.8元,利息365597.33元(计算至2月22日)和自2月23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并支付A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0元;3.依法拍卖、变卖陈某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所欠本息和费用;4.判令A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陈某、A房地产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A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B银行贷款本金4887642.8元及至2月22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365597.3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陈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应再向B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B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陈某、A房地产公司负担。

B银行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该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了B银行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的主要争执的焦点在于:

银行方面主张,B银行与陈某签定的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了贷款合同效力的独立性:丙方与甲方就所购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第二款约定: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的,丙方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却这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贷款担保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本案中,陈某已经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了A房地产公司,获得房屋的目的未能实现,却还要还房贷本息,显失公平,也违背了立法本意。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将未能交付房屋并已经解除购房合同的还款责任判给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普法行动#

如果借款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这就是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没担保手续的,公司偿还,有担保手续负连带责任。不是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委托借款人。所以找公司偿还,很难有实际意义,找个人还他会有很多回旋余地。借条也太不规范,48万现金支付违背常理。总之,这事玄!

#许昌头条# 关于贷款,亲兄弟也不行呀,

我爸被我舅忽悠担保40万了,现在舅舅还不了钱,开始我爸来还,怎么办?

一般的担保都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担保是在理论上出现享有先诉抗辩权,实务中我是从来没见过一般保证的,连带责任是你爸和你舅承担连带责任,不需要你舅没有能力偿还,只要发现你爸账户有钱都可以立刻冻结、扣划,你爸偿还之后可以行使追偿权,起诉你舅要求你舅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在这之前必须你家还钱了,尤其你爸还是政府的,家里还有房产,作为一个老执行法官,除非你舅主动把钱还上或者有履行能力还,否则我首先把你家房子 查封了,把你爸账户给冻结,工资也冻结上,然后再去你家要求偿还,不能还的话先反手一个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后就评估拍卖你家房子。

你说你爸被你舅忽悠,这一点不能免除保证责任,都是成年人了,应该对自己行为负责。既然房子价格够高,现在最应该做的就是尽快还钱,然后尽快起诉你舅,行使追偿权把你舅家的房子财产啥的都冻结了,把你家损失降到最小。

至于你担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你爸不能还钱这个是必然上的。如果还清贷款则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不用了解贷款内容,你爸估计有判决你可以看看判决怎么判的,如果你爸没有,可以找法官要或者去裁判文书网上用你爸名字搜索看看。

“10万贷款变300万,我的后半辈子没法活了!”,河南平顶山,某中学老师李女士,帮女儿贷款买房时去查征信,一下子傻了眼。原来,她被告知名下有300万的贷款没有还。这个消息简直是晴天霹雳,李女士险些瘫倒在地。此后因为压力过大,还住进了医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李女士反复回想,终于想起来3年前一位朋友曾找到她,称家中遭遇变故急需用钱,还带了一名银行的主任上门,希望李女士帮其担保贷10万块钱。虽然犹豫再三,但李女士还是在一张空白的担保承诺书上签了字。

万万没想到,10万贷款变300万,而贷款人也变成了自己不认识的男子高某。李女士找到当年找自己帮忙的朋友,对方只是道歉,却迟迟未能解决。很快,李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她和其他5个担保人都被银行起诉到了法院。令人震惊的是,几位担保人和他的情况如出一辙。李女士无奈应诉,等待进一步的审理。#女子帮担保贷款 3年后贷款金翻30倍# 头条热榜

真是太坑人了!好心帮朋友忙,没想到却跌进了陷阱,一下子背上300万的债务。孩子的房子也泡汤了,后半辈子也搭进去了,换谁也得崩溃。说好的担保10万却翻了30倍,还是一个自己不认识的陌生人,这算什么事啊?都怪自己太不小心,竟然糊里糊涂的在空白担保书上签字。事到如今,李女士也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了。

有网友问,不是有债务人吗?为什么要起诉担保人呢?这种担保借款纠纷,债权人起诉时,一般是把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法院判决债权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可以执行任何一方的财产。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

看问题在于,债权人都从债务人处找不到财产,担保人还有机会吗?这种情况下,恐怕担保人的钱要打水漂了。如果有多个担保人,也是同病相怜,相互分担一下责任了。

具体到本案,因为李女士莫名其妙签了担保书,成了高某300万贷款的担保人,现在高某不还钱,李女士大概率要承担300万的连带清偿责任了。

那么,李女士是否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呢?

本案中,法院要审查担保是否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是合法有效的。但李女士担保贷款的对象是她的朋友,而不是高某。金额是10万而不是300万。显然她是被朋友套路了。但法院一般只审查担保人的签字是否真实,如果李女士主张被欺诈,应当举证。

从目前的情况看,李女士当时稀里糊涂签字,恐怕很难有什么有价值的证据。现在唯一的办法是找到当初找他担保的朋友取证。他的朋友一直向他道歉,说明对这个事是认可的。如果能取得录音证据,对她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她的朋友不配合,可以报警追究他朋友诈骗的责任。他的朋友如果从中渔利,那么就是合伙串通诈骗。可以以此为突破口获得相关证据。

从民事诉讼角度而言,在承担担保责任案件中对李女士非常不利。但是她可以以欺诈为由申请撤销担保合同。诉讼时效是从知道被欺诈之日起1年,千万别过诉讼时效啊。

在撤销案件中,举证责任就要由对方来举证了。债权人要讲清楚担保签字的过程。债务人要举证证明和担保人的关系,如果素不相识、非亲非故李女士为什么要给他担保呢?再者,为何要给一个陌生人担保300万呢?这些都明显不合常理。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如果是银行的担保合同,肯定不是一页纸,如果李女士只在签字页签字,对方需要证明这个担保文件是一次形成的,没有经过替换。李女士也不应该对签字页之前的内容承担责任。

希望李女士能看到我的文章,能帮到她。

最后,担保需谨慎!千万不要随便帮别人担保,更不能随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发生问题,只能是追悔莫及。

您认为我的建议有道理吗?欢迎留言、转发!#平顶山# #女子帮担保贷款 3年后贷款金翻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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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保证人变更|并存的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1993年,化肥公司为玻璃厂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995年,玻璃公司向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我公司对归还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受让该银行债权的资产公司同时对化肥公司、玻璃公司、玻璃厂进行了公告催收。化肥公司认为依该承诺,已发生担保债务转移。

法院认为:①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第9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结果,保证人变更须建立在债权人同意基础上。即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担保,除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有消灭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外,原保证责任并不免除。本案并无债权人同意变更或解除化肥公司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玻璃公司虽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债权人银行在接受同时,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债务人由玻璃厂变更为玻璃公司,故玻璃公司的承诺行为不能构成债务转移,即不能构成债务人的变更。②无论是保证人的增加还是债务人的增加,二者在案件性质上并无不同,只是合同性质上有所不同:保证系从合同,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并存的债务承担系独立的合同,承担人是主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也是单一债务人增加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认定为保证;如没有,则应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故本案中,根据承诺书具体内容及催收通知中的担保人身份注明,均对玻璃公司的保证人身份有较为明确的表示与认可,资产公司主张玻璃公司承诺系保证人增加的理由成立,故化肥公司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实务要点: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200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中意玻璃钢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吴庆宝,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177);另见《保证人的变更需要建立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890)。

公司担保连带责任,主债务人还是职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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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交集团回应让员工贷款发薪:负债达39亿 已无法申请贷款

企业融资股东征信不好怎么办?

问问银行需不需要股东个人签连带担保,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那基本上是肯定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做法就是要出具股东会决议,股东个人是不需要签其他合同的。

最核心的是银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的考查,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会要求股东个人承担连带担保。

征信比较花,没有预期,说明接待的次数比较多,还款意愿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还款能力体现不出来,所以不会影响公司贷款,也确定不了的。

当心贷款担保的套路。

张某与李某是好朋友关系,李某因生意托朋友向银行申请三年循环贷款100万。出于朋友关系。张某用自己房屋给银行作为抵押担保,李某顺利贷到100万。贷款一年后李某只偿还了35万元贷款,其余65万无力偿还。银行向法院起诉李某和张某,要求李某偿还剩余贷款65万元,张某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看是简单的抵押贷款纠纷。起诉到法院后,经鉴定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表和贷款面谈记录上担保人签字和捺印,均非张某所签字和按手印。抵押承诺书和房产抵押合同上也只是为张某个人贷款,而不是替李某抵押贷款。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该案还在审理中。但该案审理已经历时近两年的时间。担保人当初仅因为朋友关系,提供了担保。现在却要付出很大的精力应对诉讼,还可能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担保需谨慎,小心担保的套路。

我和对象准备结婚,用他妈妈名字贷款买了套房子,贷了100w ,原因是我们征信不好。后来他妈妈给他舅舅贷款担保了90万元,还不上,现在被起诉了。他舅舅已经没有一点财产了,是不是由他妈妈还款?这个房子当时也是我们出钱买的,每个月也是我们给他妈妈转账,会被执行吗?

【执行君说法】

第一、你对象他妈妈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借款人名下已经没有财产,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借款人没有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你对象妈妈名下的财产会被查封,包括你上面讲到的那套房子。因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虽然首付由你们支付,贷款也是你们偿还,但仍然不能对抗执行。

第三、房屋有抵押,但仍然可以处置。因为在除掉抵押债权后,仍然有剩余价值,可以偿还部分贷款。

第四、可以和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以争取不处置房产。但银行可能会限制这套房产的转移,以防止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相关人员将房产转移。

最后执行君要说,代持财产往往有很大的风险。见过代持几千元的房产,代持人私自卖掉后,债权人艰难追偿的案件。很多风险无法控制,建议做出决定前,多咨询专业人士,减少自身损失。#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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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老公开的公司要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配合签字, 如果配合签字要承担什么责任?

#杨律说法# 银行给公司放贷时,经常要求股东和经营者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担心股东把公司搞亏了,银行没地儿追钱。

后来银行发现光这样还不行,结了婚的股东有时会把财产转到配偶名下,导致执行困难,有时配偶会跳出来说共同财产被侵犯了。所以后来操作方法又升级了,股东担保配偶也得一块儿签字。这个签字的法律效果有两种可能:

1、抵押的个人房产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签字表示知情同意,将来无权提异议。

2、配偶签字共同担保,同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具体你这边银行要求签字的效果是什么,要看具体文件了。总之,签字没有白签的。

至于签与不签,自己根据家庭情况考虑吧,毕竟正常的家庭配偶一方就算不参与公司,也实际享受公司收益的

还应加上由中国三人担保负连带责任的签名,而这三担保人必须有一个不是血缘关系,三担保人必须由住宿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社区出具意识清楚的健康公民。

今天接到一个电话,说是法务调查科的,说我一个朋友欠款逾期(我朋友确实逾期了),而我是他的紧急联系人,而且说他的贷款之所以能贷下来,是因为我提供了担保,给了一个验证码,所以现在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还动不动就说是不是想包庇借款人,是不是不想还款...现在催收都使用这一招了?都找紧急联系人还款了?有人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在p2p案件中,哪些单位有连带责任?那些出供各种证件单位负有连带责任!那些担保单位负有连带责任!那些银行存管负有连带责任等等,法律如 此,可是出借人是弱势群体,切盼包青天执法!

融资人你想得美了,银行所有借款合同家里人股东以及股东家里人都是担保人,都有连带责任,一个人破产全家扑街,这是定律!

“说好的10万,怎么成300万了?”河南平顶山,李女士准备贷款买房,却突然发现自己是“黑户”。原来,李女士是一位老师,三年前,李老师的朋友李某找到李老师,希望李老师可以给自己银行贷款担保。

李老师考虑到对方是一名公职人员,而且只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半年,拗不过对方三番五次央求,就答应了对方,在一份空白担保承诺书上签了字,后来又将身份证交给对方使用。

等到去年夏天,李老师准备给儿子买房,查询征信,发现自己名下有300万连带担保贷款未还。李老师赶紧联系李某,李某说不要担心,自己马上处理。

谁知,最近,李老师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要求李女士还款,其工资卡也被冻结。李老师经过询问,发现李某的这份贷款有6个人,其中3个人都不知情。

不得不说,李老师作为一名老师,在这件事情上真的太大意了。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李老师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首先,李老师和其他3位不知情者不同,她在贷款担保书上签了字,也就意味着她需要对贷款负责任,至于贷款数额属于她和李某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银行。

其次,从报道来看,李老师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68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才会把李老师和其他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李老师承担还款责任。

当然,如果李老师反应属实,银行在此次贷款中存在违规现象,甚至涉嫌违规发放贷款犯罪的话,李老师就可以免除还款责任了。

刑法186条规定,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李某贷款3年没有偿还,7位保证人有3位不知情,严重怀疑银行存在违规问题。同时,如果李某贷款没有按照用途使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

所以李老师可以在这方面努力,甚至给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后,该案再次提醒大家,给人担保一定要慎重,哪怕是亲朋好友也要三思,特别是个人身份证件,不要轻易交给他人,否则就会像李老师一样后悔莫及!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平顶山头条# #女子帮担保贷款 3年后贷款金翻30倍# #315全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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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河南平顶山,李女士辛辛苦苦攒够了首付,想要给孩子在郑州买房,然而,不但房没买成,还意外得知自己是个黑户,欠下银行300万,这让她差点当场奔溃。

事情是这样的,三年前,李女士的邻居兼好友李某上门哭诉遇到了困难,想要贷款,没有人担保,想让李女士帮忙担保,还说最多半年就可以还上。

李女士想着李某是一名警察,有着固定的收入,又看在是多年交情的份上就答应了李某的要求,同意为李某提供10万元贷款的担保。

大概半个月后,在信用社主任的引导下,李女士就在一张空白的担保承诺书上签字并摁了手印。

签完字后的李女士,想着10来万块钱,半年就还了,也就没有在意。

直到三年后,当她为了给孩子买房查询征信时,才意外发现发现名下还有一笔300万的贷款没还。

更加诡异的是,她担保的这个贷款人是一个叫做“郭志国”的人,这个人她压根就不认识,一开始她还误以为是银行搞错了。

李女士后来想了又想,这些年来,就帮助李某提供过担保,可能问题是出在了这里。于是,就打电话问李某,李某承认了,并承诺3天内一定处理完毕。

但是,一直拖了9个月,李某不仅没有把问题处理掉,李女士还把法院的传票给等来了。银行将李女士起诉至了法院,要求李女士承担担保责任,连带偿还300万。

房子房子买不成,还面临着要偿还几百万债务的可能,李女士本人犹如被雷击,已经不知道要怎么办了。

无奈之下,找到了头条帮忙的记者寻求帮助,记者帮助联系了郭某、李某以及前面的主任,但他们都没有给出正面回复。(来源:猛犸调查)#女子帮担保贷款 3年后贷款金翻30倍#头条热榜

看到这则消息的时候,真是不知道怎么说好,李女士是善良呢?还是傻得可爱呢?

好心帮忙本来是值得鼓励的,但是,你帮忙前至少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啊?我们帮助别人也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否则就不是乐于助人,而是缺乏自知之明。

担保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个事情李女士实际上也是心知肚明的,不然,在李某找上门的时候,一开始她也就不会犹犹豫豫,而是直接爽快答应了。

空白的担保承诺书都敢签字?成年人终究要为自己的不负责买单。

不过,话说回来,现在出事了,说这些也没用,还是要解决问题的。

如果李女士所说的都是真实的,那么,从法律上讲,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主张受到欺诈,撤销合同。《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李女士所讲述情况来看,她只想提供10万元的担保,但是最后却变成了300万,这说明李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那么,是否构成欺诈,就要看李女士是否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和银行是否故意隐瞒了真相和虚构了事实。

如果银行真的是拿空白的担保承诺书给李女士签的,那么银行是有一定责任的。因为,银行要和李女士签订担保合同,双方是要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合意的。

在协商的过程中,银行方面的人有没有把担保对象是谁,担保金额是多少这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告诉过李女士呢?

如果没有,那显然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是存在违规的地方的。

如果因此导致李女士陷入了错误认识,那就应当认定构成欺诈,李女士只用在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过要注意一点,撤销权只能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才会撤销,而且要在知道被欺诈后的一年内提起,否则就会失去这项权利。

第二,调查是否存在保证合同的免责事由。《民法典》第30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李女士要从上面这一点出发维权的话,关键就要弄清楚,信用社的主任是否和郭某、李某有过串通。

如果信用社主任明知李女士只同意担保10,但为了建立300万的担保合同,防止李女士反悔,故意拿出空白的担保承诺书让李女士签署,这就有串通的嫌疑了。

但是,李女士要想从这方面入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还是比较困难的。

因为一是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了,相关事实很难查清楚,二是李女士本人的调查取证能力相对银行来说要弱很多。

那怎么办呢?从民法上讲,银行不管是签署贷款合同,还是担保合同,都应当完整、准确地告知相对方合同的内容,使用空白的担保承诺书让李女士签署,肯定是不符合内部流程规范的。

所以,建议李女士向银保监会和人行等行管部门投诉,调查这笔贷款和担保的整个流程,查清楚是否存在违规、欺诈和串通的情况。

最后,提醒大家,在任何空白的文书上签字都存在巨大的风险,成年人字不能乱签,签了是要负责的!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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